广州危大专家新规5大亮点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这份文件的核心目标很明确:让危大工程的专家论证不再流于形式。
过去,专家“只看图纸不看现场”“意见模棱两可”“签完字不担责”等问题,长期困扰工程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此次广州的新规,试图用一套数字化、信用化、精细化的制度,给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以下梳理其中5个值得关注的制度亮点。
亮点一:70岁以上不“一刀切”清退,设顾问专家库
多数城市对专家年龄执行严格上限,到龄即解聘。广州的做法更务实:超过70周岁的专家,经审核后可转入“顾问专家库”。
这意味着,经验丰富但体力可能无法胜任一线高强度论证的老专家,依然能发挥技术把关作用。既避免了人才浪费,也保障了论证工作的实际质量。
亮点二:论证前必须现场踏勘+方案预审
很多工程事故的根源,在于专家论证时根本没去过现场。
新规明确要求:专家应在论证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条件,并完成方案预审。这项规定将“看过现场、提前读过方案”从建议上升为法定义务,直接堵住了“会议室拍脑袋”的漏洞。
亮点三:论证结论有质量问题,事后照样追责
这是最具威慑力的一条。
即使专家给出的结论是“通过”或“修改后通过”,如果后续发现专项施工方案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严重缺陷,该专家将被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
换句话说,签字不是终点,而是责任的起点。专家不能再用“当时没看出来”作为借口。
亮点四:“修改后通过”不能含糊,必须有可操作意见
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放水”方式,是专家写“修改后通过”,但意见全是“加强计算”“细化措施”之类的空话。
新规对此明确叫停:修改意见不明确的,暂停论证工作6个月;施工方未作实质性修改而专家仍签字确认的,同样暂停6个月。这迫使专家提出的每一条意见都必须具体、可验证。
亮点五:专家每年须提交《专业履职见解反馈表》
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少见的设计。
新规要求专家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系统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的《专业履职见解反馈表》,内容包括发现的共性技术问题、管理漏洞、标准修订建议等。
管理办法原文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强化论证专家管理,提高论证工作质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组织实施与监督。
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专家库的日常信息管理和相关指导、督查工作,具体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资格复审及专家库基础信息的动态维护与确认。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负责统筹开发运营广州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维护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四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论证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专家库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统一在广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j.gziic.cn:30280/)点击进入危大工程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危大工程管理系统长期开放申请,申请入库的专家经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形式化审查,并经市建设科技中心复审后,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将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公布。
第七条 专家库按以下七个专业类别设置,各类别对应范围参照现行实施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确定: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类;
(四)脚手架工程施工类;
(五)拆除工程类;
(六)暗挖工程施工类;
(七)其他专项施工类。
第八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技术意见;
(二)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超过70周岁的专家,经市建设科技中心审核后纳入顾问专家库,顾问专家库名单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一并公布。
(五)身体健康,自愿接受专家管理规定,能够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并能够胜任方案论证工作;
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聘用”的原则,每位专家申请的专业类别不超过2个。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除外)。
第十条 专家在申请入库时,应按照相关要求上传身份证、职称等材料,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回避单位。
专家参与论证活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论证活动。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内容涵盖专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履职考核等情况。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完成变更。
专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履职考核等相关信息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公开,市建设科技中心对专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专家档案。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工作;
(二)根据论证工作需要查阅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和进行现场踏勘;
(三)在论证工作中依法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四)受邀参与论证工作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受邀参与论证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技术活动;
(六)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年度考核优秀的专家可优先参与技术标准编制、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及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二)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天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三)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施工方案,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专家应在论证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项目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时,配合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开展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检查、危大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
(六)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参与项目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论证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15日内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八)结合年度内参与论证的工程项目,于每年度第一季度末前,通过系统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简要的《专业履职见解反馈表》,主要内容可包括:本年度论证中发现的突出或共性的技术、管理问题、改进建议或经验分享,对相关技术标准、论证流程的优化建议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监督考核与处理
第十四条 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诚信档案,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履职情况、监督评价及奖惩记录,实行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参与论证活动的资格:
(一)已经接受邀请参加论证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提前请假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二)论证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缺陷或方案与现场实际条件不符等情形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修改意见不明确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四)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签字确认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五)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15日内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进行修改,或经多次联系仍无回应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3个月。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
(一)本人主动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四)找人替代论证的;
(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徇私舞弊,收受不正当利益的,经举报被查实的;
(七)将存在严重缺陷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八)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九)因个人原因被清退出本市住建领域质量安全专家库的;
(十)两次出现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
专家有上述第(三)至(十)项行为之一的,自解聘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属地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登记反馈,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2.《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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