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 胡倩 实习生 倪纷纷 编辑胡杰 校对 张彦君

从1991年徐庭军被害算起,今年是第36年。从2024年两个女儿为他追讨荣誉算起,今年是第3年。

徐庭军遇害时,大女儿徐如璐刚满一岁,二女儿徐璐丹还在母亲腹中。

35年前,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高泉乡(现广信区皂头镇)联防队员徐庭军因查处一起盗窃案,遭嫌疑人报复杀害。凶手已于2023年落网,2024年被判处死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明确了徐庭军“系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凶手“因该查处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

但对徐如璐和妹妹徐璐丹而言,凶手落网并不是终点,而是另一段奔走的开始。她们开始尝试通过法律程序,为父亲申请烈士认定、工伤认定以及相关赔偿。

然而,一条条路径走下来,结果并不明朗:刑事判决附带的民事赔偿款未拿到,工伤认定被驳回,烈士评定一审败诉……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在认定方面也存在着现实的难题,案件发生在30多年前,而30多年来的法规条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案例本来就是100年都碰不到一次的。”

2026年3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庭军烈士评定案进行了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对于徐氏姐妹来说,她们关于赔偿、抚恤与名誉的追索,仍悬而未决。

32年后凶手落网被判死缓

1991年5月,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高泉乡(现广信区皂头镇)政府为徐庭军举办了追悼会。徐庭军的弟弟后来常跟家里的小辈讲起那天的场景:当时书记、乡长,派出所的民警、附近村民都来了,差不多有百来人。领导们站在台上,哭得说不下去,有人跪在地上哭。

事后,乡里以政府名义为徐庭军立了碑,墓碑上刻着“高泉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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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庭军(前排左一)在皂头派出所前与同事合影。 受访者供图

徐庭军生于1969年,高中毕业后进入原高泉垦殖场下属单位农工商公司工作。1989年,为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原高泉乡成立了以干部职工为骨干的治安联防队,徐庭军是队员之一。1990年3月,他被调入原高泉垦殖场的另一下属单位机砖厂,任团支部书记、保卫干事。

汪天保是徐庭军弟弟的女婿,他听家里长辈说,二叔有两个外号,一个褒一个贬。领导同事叫他“老勇”,因为他工作勇猛果敢,总是冲在前面;但那些被他盯上的小偷小摸的人,背地里叫他“猪头”,骂他多管闲事,认死理。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年4月,余联腾在上饶县高泉乡高泉机砖厂盗窃工人养的鸡,被时任机砖厂保卫科干事的徐庭军调查处理,收缴赃款并处以罚款。余联腾不服,于同年5月6日上午,得知徐庭军在岳母家帮忙插秧后,携带家中的杀猪刀前往理论。他要求退还部分罚款被拒,趁徐庭军挑担背身时,朝其臀部捅刺两刀后逃离现场。次日,徐庭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余联腾潜逃。判决书显示,他用捡来的“黄某某”的身份证,在浙江德清的货船上打工。在2000年、2001年和2004年,他多次因盗窃被当地警方处理,每一次都在公安机关留下指纹。

三十多年过去,2023年6月,在江西省指纹会战中,警方将余联腾的指纹与2001年浙江采集的“黄某某”指纹比对成功。当年6月27日,余联腾被抓获。

2024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余联腾捅刺的部位是臀部,并非人体要害部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凶手判不了死刑,我们实在难以接受。”徐璐丹说,也正是因为这个结果,她们才更坚定地要给父亲讨一份荣誉,“他是因为维护集体利益被害的,凭什么不能有个荣誉?”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余联腾赔偿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四万余元,但徐如璐说,这笔钱至今一分也没拿到。

不符合革命烈士的认定条件

余联腾落网后,徐家人看到了申报荣誉的希望。他们翻出一份泛黄的会议记录——1991年5月8日,高泉乡党政联席会讨论过徐庭军的后事。记录上写着:(提议)追认徐庭军同志为革命烈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决定。

时任高泉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林回忆,当时乡政府班子会议对申报徐庭军为烈士一事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意上报。但由于余联腾没有落网,致使案件定性困难,申报一事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2024年5月,徐如璐和徐璐丹决定重启这份迟来的申请。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报烈士应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她们将整理好的材料递交给了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汪天保说,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让家属补充证人证言,他们把能找到的老领导、老同事都找了个遍,一个一个上门请他们签字、按手印。材料补了一次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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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8日高泉乡党政联席会记录。记录中写明:提议追认徐庭军同志为革命烈士。 受访者供图

皂头镇派出所退休所长刘晓鸣说,徐庭军遇害后,他发过誓,挖地三尺也要抓到凶手。这一辈子过去了,凶手是别人抓到的,这成为他的终生遗憾。刘晓鸣说,当年徐庭军任保卫干事时,每个月都会来所里汇报工作,为人忠厚,工作踏实,“是个好人。”

徐如璐记得,202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对我们说,你父亲不符合烈士认定条件。”

徐如璐愣住了,她反问:“那40厘米的杀猪刀捅进身体,你们想过有多长吗?”坐在一旁的徐璐丹没有说话,眼泪直接流了下来。

2024年12月25日,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中回复,徐庭军因查获余某盗窃后被报复杀害,对其岗位、单位作出了积极贡献,其敬业精神应该弘扬。但其死难情节缺乏直面危险、奋不顾身、敢于牺牲的主观态度和具体行为表现,其死难情形与烈士称号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评定徐庭军为烈士不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立法本意和烈士定义。

徐如璐等家属申请复查。2025年1月26日,上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维持原意见,认为“死难情节缺乏勇于献身、忘我牺牲的主观态度和事迹特别突出的具体行为表现”。

家属再申请复核。2025年3月14日,上饶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意见,维持原决定。

2025年5月,家属向万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广信区政府,请求法院撤销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回复和广信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判令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对徐庭军评烈申请予以立案受理、上报有关机关批准追认其为烈士。202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认定,徐庭军履行的是“一般的‘保卫’职责”,与“保卫国家安全以及建设四化的保卫任务”有本质区别,其牺牲“缺乏与不法侵害或危险进行正面、英勇抗争的过程”,因此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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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广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徐庭军不符合评烈条件。 受访者供图

徐如璐等提起上诉,2026年3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代理律师杨明利在庭审中提出,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问题。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1983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民〔1983〕优89号),进一步明确:“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视为“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徐庭军作为保卫科干事和联防队员,符合这一法定情形。

杨明利指出,1983年补充解释采用封闭式列举,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应评定为烈士。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将条例中概括性的“忘我牺牲”“壮烈牺牲”作为评烈前置条件,属于法律适用逻辑倒置。

“上述表述仅是立法精神,并非1980年条例及补充解释规定的法定要件。”他还提到,1983年补充解释中的“军事、公安、保卫”是并列情形,一审判决将“保卫”窄化为“保卫国家安全以及建设四化的保卫任务”,属于限缩解释,违背立法原意。

跨越30年申请认定工伤当地无先例

申报无果后,有工作人员建议,可以先申请评定工伤,等人社部门认定工亡后再推进办理。

2024年徐庭军被害案一审判决后,徐如璐和徐璐丹向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徐庭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广信区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徐庭军死亡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家属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3月,广信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原结论。

复议决定书显示:徐庭军系在帮助其岳母插秧期间被捅刺臀部致死,虽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所受报复杀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但未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所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时间空间要求,亦难以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决定维持广信区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3月9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广信区人社局工伤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子局里多次接到过,也多次出具过回函。当记者问及是否有类似“事后被报复杀害”成功认定的先例时,她回答:“时间这么长久的还真没有。”

她解释,联防队员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本案发生于1991年,距今已三十余年,如此久远的工伤申请在区级层面尚无先例可循。2018年之前工伤认定并不在区县级层面办理,而是由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她建议向上饶市人社局进一步咨询。

新京报记者致电上饶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全市都没有处理过时间跨度这么长的工伤申请,“这种案例本来就是100年都碰不到一次的。”

工作人员表示,市里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是从2010年才开始的,在此之前相关业务由省级统一负责。即便回溯市里的历史案例,也“全都是当年的案子”,像徐庭军这样1991年遇害、三十多年后才申请认定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尚无先例可循。

该工作人员建议家属继续走司法程序,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她强调,类似情节的工伤认定,需要非常谨慎,可能还是要等司法机构先作出进一步判决后,人社部门才能根据判决结果研究是否调整认定。

“他至少应该有一个荣誉”

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立长期关注烈士评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他分析认为,徐庭军案应适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徐庭军因查处盗窃案而得罪凶手,最终被报复杀害,其行为本质属于为维护集体财产而牺牲,符合该条款的规定。”赵建立说,对于身份问题,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将适用对象规定为“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联防队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属于这一范围。

“牺牲情节的认定不应拘泥于是否正面搏斗,徐庭军因履行职责与犯罪分子产生矛盾,遭到报复杀害,本身即是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一种形式。”他认为,本案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即可,无需援引第五条关于“事迹特别突出”的更高标准。从保护牺牲者及其家属权益、倡导更多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角度,都应当予以认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认为,如果主体资格符合,因执法被报复杀害认定为壮烈牺牲是合理的。他解释,执法行为本身就带有危险性,是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因此因执法而导致的牺牲,理应属于壮烈牺牲的范畴。”

而在工伤(工亡)认定上,叶竹盛解释,1991年《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当时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法律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缴纳工伤保险,而当年并没有这项制度,因此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法理探讨之外,徐家伴随此事的伤痕绵延不绝。

“爸爸走后,这个家便散了。”徐庭军出事时,大女儿徐如璐刚满一岁,二女儿徐璐丹还在母亲腹中。

徐璐丹在外婆家出生长大。姐姐徐如璐跟着爷爷奶奶,两家人隔着几座山,很少见面。

徐璐丹告诉新京报记者,关于父亲的一切,她都是听来的。她不知道他的声音,不知道他的步态,不知道他笑起来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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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庭军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这几年,为了申请烈士认定和工伤认定,她和姐姐徐如璐一起跑材料、找证人、去法院,“彼此相互支撑。”徐璐丹生活在鹰潭市,凶手落网后的这两年半时间,她坐动车往返上饶市和鹰潭市,攒下厚厚一沓车票。

每年清明,姐妹俩会去给父亲扫墓。墓在一片茶树林里。正是花开时节,白色的小花铺满墓地周围。她们拔去坟头的杂草,站在那里,谁也不说话。

徐如璐说,那一刻她突然有一种很奇怪的感觉,“就像在看一部电视剧一样,好像是别人的故事,可又是自己的。”

“父亲对我来说是生命中的一种缺失。”站在父亲坟前,徐璐丹甚至说不上来具体是什么样的感情,只是觉得,“他至少应该有一个荣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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