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2月4日,苏州一百多名秀才聚集在文庙,于孔子画像前哭诉,是为“哭庙”,是苏州地方流传的一种地方习俗。此地繁荣富庶、文风鼎盛,许多秀才都来自于富裕之家,社会地位较高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遇到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时,他们往往会集合起来,在文庙中孔子画像前哭诉,并以此号召民众向上级官府告发。
他们这次指向的矛头是当时的苏州吴县县令任维初。任维初于1660年12月1日出任吴县县令,上任以来以严刑峻法催收钱粮,严刑拷打之下还将一名乡民活活打死。不仅如此,任维初还监守自盗,盗取常平仓的粮食倒卖,以中饱私囊。他的所作所为自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于是当地的秀才们策划了这起哭庙活动。
秀才们在文庙哭诉,鸣钟击鼓,大张声势,很快就聚集了一千多人。之后他们浩浩荡荡的进发到江苏巡抚衙门,请求面见巡抚朱国治,递呈揭帖。揭帖《哭庙文》是当时的名士金圣叹所写,在其生花妙笔之下,把任维初骂的体无完肤。只是巡抚朱国治根本不吃这一套,他当即下令驱赶民众,并抓捕了带头的十余名秀才。在几天后,金圣叹等人也被一并抓获。
朱国治于此事非常震怒,一是任维初是秉持他的意思,再者催收政策是清廷极力推行的。秀才们如此行为,明里是针对任维初,实则为针对他,更是对予朝廷政策的一种抵制。因此,无论于公于私朱国治都要给予闹事的秀才们以严惩。因为顺治帝于1月30日病逝,2月1日哀诏到达苏州,此时正是大丧期间。朱国治在江苏巡抚衙门设灵举哀,大小官员等痛哭三日以示哀悼。此时秀才们哭庙,正好给了朱国治一个定罪的机会。
对于哭庙行为,朱国治将其定以“震惊先帝之灵”的罪名,认为此举是对顺治帝的“大不敬”。这个罪名很重,在封建社会时期属于重罪,名列“十恶不赦”之属,处罚很重。其实在审讯中,任维初已经承认了盗卖粮食之事,但朱国治执意为其脱罪,派人篡改口供,同时还伪造了这批粮食的档案记录,意图掩盖罪行。这里面主要是任维初招供之所以盗卖,是因为朱国治索贿太急所致,这就牵连到了朱国治。
如果朝廷知道此事,朱国治难逃严惩,这就让他起了杀心,因此必欲置金圣叹等人于死地。于“大不敬”的罪名外,朱国治还向清廷上疏,称这些秀才们“抗打朝廷命官”、“匿名揭帖”、“聚众倡乱”、“抗纳钱粮”。兵饷之所以收不上来,全赖苏州抗税,而其中吴县尤盛,坚决抗税不缴。而县令任维初严格执法,催缴拖欠钱粮,竟然遭到当地民众的诬陷和诽谤。
非但如此,这些秀才们竟然在为先帝哀悼时肆无忌惮的游行集会、聚众示威,实属罪大恶极。而且县令虽小,却也是朝廷命官,怎么能够任由这些人肆意污蔑诽谤。他们根本是眼中没有朝廷,这是想要造反。对于任维初盗卖官粮之事,朱国治称只有吴县粮仓总管一人口供而并无实据,以此掩饰。最后在奏折中,朱国治请求严惩这些闹事的士子。
在收到朱国治的奏折后,清廷派下来专案组进行调查。但在审讯中奇怪的是,作为被告的任维初根本就没有出庭。在审讯中,一旦士子们提及任维初贪污一事,专案组就说问的是谋反的事,扯什么卖粮的事,对秀才们连连动刑,态度一目了然。最终,专案组和朱国治共议上奏,说秀才们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图谋造反,建议将倪用宾、金圣叹等十八人立即斩首;而吴县粮仓总管作假口供,免职并打三十棍;任维初无过,免除调查。
这个报告递上去之后,清廷基本上同意了这个处置方案。任维初官复原职,倪用宾、金圣叹等十八人于当年七月从十三日被处斩。这起事件本身而言,任维初滥用酷刑草菅人命,还盗卖官粮,实属重罪。而朱国治也有牵连,按大清律令死罪也算得上。如此情况之下,清廷对于此事不可能不清楚,这个结果只能是有意为之。
对于钱粮的催收,按照常理来说是无可厚非的。原本是欠钱还钱,天经地义的,但实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当时拖欠上缴钱粮的问题,在明代就已存在了。对于税收,很多人不愿意交,因为江南为富庶之地,税赋较重。因此为了尽快收上来一些,官府多采取打折收取,余下为欠款。但欠款也不是说就可以永远拖欠,还是要收。可当时一旦催缴的急了,有人就要闹事了,也就是哭庙之类的。明王朝对于这种事情基本上没有办法,最后大多也只能是不了了之。
清廷入关之后,废除明末三饷,宣布以万历年间的税薄为准征收税赋。对于江南等地,为了收服人心,特以半数征收。就是这样,江南士绅们还是如同前明时期那样,打折缴纳,积年下来也是拖欠不少。但地方初定,清廷不想激化事态,姑且采取了隐忍的态度。但在局势稳定后,特别是在郑成功北伐时,江南士绅们态度暧昧,这就让清廷决心解决这个历史的顽疾。
明末士绅们闹事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大多因为官府上上下下很多官员都和他们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因此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从而使得他们的哭庙活动往往能够成功,也许他们认为在清代可以同样如此。但清廷和明廷不一样,作为异族统治者,他们不必考虑这些。比如朱国治本身就是镶黄旗,深知清廷意图,因此才敢于痛下杀手。或许在此事之后,江南士绅们才真正感受到了亡国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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