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安息之所,亦是生者追思之源。当承载家族记忆的坟墓被人破坏,法律该如何守护这份传统伦理中的人格权益?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泄私愤破坏他人坟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因一时冲动的过激行为,不仅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还需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为所有心存侥幸者敲响法律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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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因亲属与原告一方存在土地纠纷,心中积怨难平,为泄私愤酒后持铁锹将原告方近亲属的坟墓挖开,所幸并未破坏到坟墓内的骨灰盒。

事发后,被告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次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依法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一方认为,被告故意破坏近亲属坟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死者及其家人的人格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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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虽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严格保护。坟墓作为后人追悼、缅怀先人的特定场所,是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载体,更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寄托着生者的深切哀思,被告故意破坏原告近亲属坟墓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已对原告方造成实质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向原告方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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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坟墓并非单纯的土堆,而是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更是承载生者祭奠权、情感利益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本案中,即便被告未损坏骨灰盒、未触碰遗体遗骨,但其故意挖开他人坟墓的行为,已直接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时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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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警示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缅怀逝者、尊重坟墓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坟墓承载着生者对逝者的思念与敬意,其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以泄私愤、图私利等为由破坏他人坟墓的行为,都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律红线的触碰,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邻里之间、亲友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实属正常,遇事切勿冲动,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发泄情绪,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尊重他人权益,敬畏公序良俗,恪守法律底线,才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正确方式,切莫因一时冲动,酿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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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文章来源:泰州高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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