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边某邀约五名好友聚餐饮酒,散场后边某醉酒骑行电动车发生事故身亡。此后,其家属将五名好友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3日,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认定边某承担主要责任;5名好友承担5%的责任,共赔偿5.6万余元。
法院查明,边某与被告董某、江某、王某、石某、孙某系多年好友。2024年12月5日,边某约请五被告于当日18时一同就餐,饭店、包间由边某预定,并将信息通过电话或微信发送给各被告,餐费从边某在该饭店的储值卡余额中支付。饭店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2:20开始,边某与五人准备离开;22:29左右,六人来到饭店门口,相互寒暄、拥抱道别后分别离开;22:35:30左右,视频中不再显示六人身影。视频中未见边某有明显身体不适,亦未见边某骑行电动车的画面。
边某骑行电动车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路人发现后拨打120,边某被送至某医院救治。急诊病历记载:患者约10分钟前被他人发现头面部出血伴昏迷,到院时无呼吸心跳;既往史:家属诉患者有高血压病史,自行服药治疗。后边某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2月6日死亡。
经鉴定:边某心血中乙醇含量为154.32㎎/100ml;边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1月 ,某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边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边某组织五被告聚餐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身体状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其放任自身饮酒存在较大过错;其对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亦应有充分认知,醉酒骑行摔倒系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五被告存在劝酒、灌酒行为,监控视频亦未见边某饮酒后出现明显身体不适。但五被告基于先前共同饮酒行为,对边某醉酒后骑行电动车负有高度劝诫及安全注意义务。该先行行为虽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但增加了边某骑行受伤的危险,五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与边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五被告各自承担1%责任,共计5%。经核算,边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128985.5元。法院判决:董某等5人分别赔偿边某家属11289.9元,共计56449.5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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