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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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

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15篇,此篇内容为:累犯再犯情形下的死刑与死缓限制减刑辩护的适用思路

在死刑复核辩护工作中,累犯、再犯情节下的死刑限制适用问题,可从反向适用的角度展开辩护,核心在于结合全案情节综合评判,而非将累犯、再犯直接作为死刑适用的必然依据,同时可借助死缓及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为不核准死刑找到合理的量刑出口。

从法律适用逻辑来看,累犯、再犯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情节亦高度重视,即便犯罪行为的数量指标接近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累犯、再犯情节也可能成为死刑考量的因素,但这并非意味着具备该情节就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的核心是全案情节的综合权衡,若案件中同时存在其他从宽情节,且从宽情节的考量权重高于从重情节时,即便被告人系刚刑满释放的累犯、再犯,也可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此可见,累犯、再犯情节并非死刑不核准辩护的障碍,辩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梳理全案情节,完成从宽与从重情节的综合比对与论证。

在情节评价层面,昆明会议纪要明确了累犯再犯的评价规则,若系同一犯罪的累犯再犯,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该情形仅作为单一从重情节考量,而非两个独立的从重情节。这一规则为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涉及同一犯罪的累犯再犯案件中,辩护方无需因该情节过度畏手畏脚,可依法围绕情节评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展开积极辩护。

死刑、死缓与死缓限制减刑的制度衔接,是死刑不核准辩护的重要出口。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虽属同一刑种下的不同刑档,却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生死,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被告人罪行虽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属过重,单纯判处死缓又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此时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便成为量刑的折中选择。辩护方可结合案件实际,向法官建议适用该制度,在死刑与普通死缓之间找到恰当的量刑平衡点。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五十条明确,对累犯判处死缓的,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昆明会议纪要亦作出配套规定,对本应判处死刑,因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死缓的累犯,若其具备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执法、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节的,可依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的制度初衷,是通过加重死缓犯的实际服刑刑期,强化刑罚的打击力度,而从死刑复核辩护视角出发,可对该制度进行反向适用——相较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既能够让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实现罪责刑相统一,也能为法院量刑化解压力,减少裁判阻力,更重要的是,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存活的机会,是实现死刑限制适用的合理路径。

综上,累犯、再犯情节并非死刑适用的绝对依据,死刑复核辩护中,应紧扣全案情节综合权衡、严格遵循情节评价规则,同时灵活运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为法院提供合法、合理的量刑方案,既实现刑罚的惩戒功能,又贯彻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原则,推动案件裁判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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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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