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后,其安置人员要符合这些条件,才有可能拿到补偿
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拆迁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补偿费得能让被征收人买得起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不多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面积相等的房屋。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征收方都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整体面积来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地方则是按照人口来提供补偿的,有的地方是按每人每30个平方提供安置房,比如说户口本上登记了三个人,那么若按每人30个平方米进行补偿的话,征收方就需要提供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对于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有差价的,则还需要以货币的形式,结清差价。当然也有的地方是按每人35平方米或40平方米进行补偿的,具体是每人多少平方米,则需要结合地方的法律法规。
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无论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保障其户有所居,不能让大家越穷越穷,否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补偿原则,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能拿到补偿,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一户人家,这一户人家中的成员,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很有可能会拿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被安置人员一般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宜宾市翠屏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根据该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时,选择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其住房安置人员的认定条件:
(一)征地时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因征地已纳入社会保障安置但未进行住房安置,也未享受过福利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人员;
(三)符合本条(二)项安置条件的初婚、丧偶再婚(尚在婚姻存续期)的配偶和共同生育未满18周岁的子女(农业户籍需迁入征地区域);
(四)住房补偿安置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城镇居民,经调查核实在户籍所在地无其他住房,未享受过农房拆迁安置和政府、单位福利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与被拆迁户合并进行住房安置:1.户籍已迁回被征地组织的轮换工本人;2.因占地招工从被征地组织迁出的占地工及其配偶和子女本人;3.因小城镇建设、读书原因,将户籍迁出被征地组织的本人;4.初婚、丧偶再婚(尚在婚姻存续期)的配偶和共同生育的18周岁以下子女本人。
那也就是说,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长期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同时也未享受过任何其他的福利分房等人群,是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如果被安置的人员中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况,或者是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也没有在该村生产生活等,那么原则上来说,其就拿不到相关的补偿费,包括安置房面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等。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自己家遇到征收之后,可以先审查一下自己是否符合被安置的条件。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征收方或者是村委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其进行补偿,比如说自己的户口还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是因结婚嫁到了别的地方,可在别的地方又没有分配到土地,原则上应当要进行补偿安置,但村委会却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在补偿对象里,那么此时村民应当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征地拆迁是一项比较庞大的活动,涉及不少的老百姓,同时也涉及很大的拆迁利益。因此,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从而采取各种手段,给予被征收人不合理、公平的补偿,比如以房屋比较老旧为由,只给予被征收人一点补偿,或者是将三层(包括三层)以上的房屋,以超过了规定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成本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要么就是以当事人不符合补偿安置的条件,拒绝为其补偿等等。
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都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对于征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注意征收细节有没有落实到位,注意征收行为有没有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征收方肆意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要尽快收集相关的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文件,自己家房屋的产权证,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证明等,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启动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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