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银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贾迎春:

经查,你公司(上海银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2523841)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投资决策不审慎,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贾迎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贾迎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贾迎春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