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程序员工伤认定案件迎来终审判决。

2018年,北京某科技公司33岁的前端开发程序员刘某,在午休时间前往公司合作指定的某游泳健身汇锻炼后,于更衣室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随后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所在区人社局以“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在午休时间、于公司指定场所进行的健身活动,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公司方主张,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按照公司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且健身场所是公司为应对程序员高压工作、提升效率而提供的福利,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区人社局则认为,午休健身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观点。今天的热点聚焦,我们就来关注这一起引起广泛争论的“工伤案”。

在这家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跟本案有关的有这样几条规定: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①考勤时间遵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每周5天、每天8小时,上下班时间可灵活调整的弹性工作制度。②因工作的特殊性,员工按照公司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③健身如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2小时内为合理时间。④如中午之外的其他工作时间健身的,需要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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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将指定健身时间计入工时,且该规定合法有效,刘某的健身活动受公司制度管理,旨在为公司创造更好效益,因此应属工作时间。同时,公司为员工指定健身场所并签订协议,该场所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刘某的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关联,事发地点可认定为工作岗位。据此,市区两级法院均认定刘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资料显示,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工作时间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实行8小时工作制。通常认为,工作时间是具有延续性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一般情况下,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可综合考虑这段时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目的、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等因素。

2018年7月,刘某入职这家北京的科技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2日,同年12月,刘某猝死。虽然案件最终判定,刘某系工伤离世,但案情给我们的震动远未停息。

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都有健身房、免费或低价餐饮、睡眠舱,听起来福利特别好。但这是否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让员工觉得“公司就是家”,反而更难下班、压力更大”? 这种福利文化,对打工人的长远生活是福是祸?

“刘某工伤案”的判决,实质上是将“制度性福利”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工作范畴。它既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在单位支配下活动的权益保护,也折射出当下一些职场中,连健康管理都可能与绩效绑定异化的现实。它的意义超越了个案,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当工作的边界不断延伸,法律与社会应如何界定,何为工作,何为生活,何为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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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1039新闻早班车

编辑:北城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车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