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信息网络交易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充分考虑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不同交付方式,制定了特殊的管辖规则,但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当利用管辖便利条款,通过填写非实际居住的地址等方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以46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保健品。李某收到产品并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经查询了解到该产品中含有不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的原料,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订单收货地址为濮阳市华龙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地址实际居住或工作。经核查,李某并不在该收货地址居住,并称该地址系为保护个人隐私而填写。如以该非实际居住地址作为管辖连接点,既有违方便管辖、便利诉讼的立法目的,也导致买受人可以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华龙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相关法院处理。
李某以非实际居住地址选择管辖法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加重了自身诉累,致使原本便民的管辖制度因不当滥用变得低效。
人为制造地域管辖连接点,是指当事人违反管辖法律规定,通过填写与本人无关联的地址、虚列被告等方式,使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从而规避法定管辖、选择“主场法院”的行为。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滥用诉权,不仅妨碍诉讼秩序,也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可处以罚款或拘留。
少跑路,是司法为民的温度;守规则,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遵守管辖规则、诚信行使诉权,方能真正将司法便民落到实处,让公平正义既不缺席,也不迟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期数丨2589
供稿丨立案庭 李亚新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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