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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有效贯彻实施,全面了解法律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旅游法执法检查前期调研座谈会。中国旅游协会秘书长葛磊受邀代表旅游行业参会,并结合行业实际作主题发言,围绕法律实施成效、面临困难及修法建议提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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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旅游法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自施行以来,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面对疫情冲击、文旅融合深化、新业态涌现等新形势,旅游法为行业平稳运行和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旅游市场秩序总体向好,游客满意度稳步提升,旅游法的制度效能得到充分彰显。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与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借此次执法检查的契机,我们结合行业实际,梳理了若干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会员单位和行业专家意见,当前旅游法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六个方面:

0 1

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不畅,旅游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旅游活动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多个环节,监管职责分散在文旅、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网信等多个部门。当前,旅游部门相对弱势,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难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间数据壁垒尚未打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查办机制不健全,导致“多头监管、各自为战”的局面。

此外,还出现了“利益共享、责任不担”的突出矛盾。一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总结成绩、体现行业作用时,都愿意把旅游业的红利算在自己头上,强调“大旅游”的产业贡献;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具体市场行为的监管责任和负面舆情,各部门和地方又倾向于将责任推给旅游部门,使得旅游执法陷入“力不从心”的困境。

0 2

新业态快速发展与法律规制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

当前,民宿、在线旅游、研学旅行、直播带货旅游、户外探险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但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依据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以民宿为例,长期面临法定地位不明确、准入标准不统一、区域监管壁垒等问题,已成为制约行业规范发展的瓶颈。露营、研学、低空旅游等新兴旅游吸引物,也超出原有法律框架的覆盖范围。部分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乱象频发,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而AI定制游、私域社群组团等新模式更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

0 3

市场公平竞争与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一是部分领域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现象,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和酒店、景区、民宿等实体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日益分歧严重,很多实体企业利润空间严重挤压。二是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住宿领域,仅存在住客单方评价,缺乏对恶意差评、无理索赔等行为的有效约束,职业差评师、恶意投诉等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

0 4

公共资源景区公益属性体现不足,优待标准不统一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如名山大川、历史古迹)票价差异巨大,部分景区票价过高,背离了公益属性。同时,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门票优惠和便利服务,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有的以60岁为界,有的按退休年龄,有的65岁,有的70岁;免票与半票的划分也各不相同。与此同时,很多市场化景区被强制实施公益性优惠政策,企业负担较重。

0 5

境外旅游推广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足够资源投入

《旅游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驻外机构的功能偏重于“交流”而非“推广”。随着中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深入人心,以及入境签证政策的全面优化,入境旅游应来新的黄金发展机遇期,但入境旅游推广缺乏系统性布局、市场化的营销手段和充足的资源投入。

0 6

旅游行业整体缺乏“荣誉机制”

《旅游法》第五条中表述:“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旅游业缺乏类似“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电影金鸡奖”、“书法兰亭奖”等行业奖项,行业整体荣誉感不足,旅游产品创新的激励措施不足,旅游从业者的受社会尊重感不足。

对旅游法执法检查与修法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协会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01

健全执法协同机制,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1.明确“大旅游”框架下的责任划分:在坚持旅游法“大旅游”发展导向的前提下,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职责边界。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在法律中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防止责任推诿。

2.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由文旅部门牵头,建立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网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权责边界,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查办。

3.推进“大数据+AI”智慧监管: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建设全域旅游监管大数据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不合理低价游、黑导黑车、虚假宣传等行为实现智能识别、自动预警、非现场执法,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效率,实现从“人海战术”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4.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主体责任,将旅游法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主动作为。

0 2

完善法律制度,填补新业态监管空白

1.强化在线旅游平台责任:在《旅游法》中增设在线旅游平台专章,明确平台在资质核验、信息公示、算法备案、禁止“杀熟”、先行赔付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将直播旅游、私域组团、AI定制游等新业态纳入监管。

2.增设民宿专章:明确民宿的法定地位,正式将旅游民宿界定为合法旅游住宿经营业态,与传统酒店、旅馆享有同等市场主体地位,消除行业边缘性身份。确立“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地方细化标准”的监管框架,统一治安、消防、卫生等准入门槛,破除区域监管壁垒,让民宿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3.规范新兴旅游活动:将徒步、越野、自驾游、低空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等要求。

0 3

优化行业规制,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1.建立双向信用评价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允许住宿、景区、旅行社、交通等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建立公平、可追溯的双向评价机制。压实平台责任,设立恶意评价快速申诉处置通道,对恶意差评、职业索赔等行为予以信用惩戒。促进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双向约束、双向监督,构建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

2.构建市场化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市场化的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诚信建设,加强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0 4

强化权益保障,体现公平与公益

1.明确公共资源景区公益属性:在执法检查中,重点督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定价情况,推动各地合理定价,缩小不合理差距。

2.统一特殊群体优待标准:细化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门票优惠和便利服务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明确“便利”的具体体现方式。

3.鼓励市场化景区参与优待政策。目前市场化景区普遍投资额度大、运营成本高,部分地区出现“强制性”要求实施优待政策,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建议对参与优待政策的市场化景区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

0 5

推动融合发展,助力产业提质升级

1.增加文旅融合条款:在旅游法中增加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原则性规定,明确文物活化利用、非遗与旅游结合等发展导向,为文旅融合提供法律保障。

2.协调旅游权利与生态保护: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中,体现国民旅游权利,协调好自然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让国家公园等国有自然资产进得去、设容量、防过度,通过适度旅游利用实现自然生态对人与社会的多元价值。

3.回应数智时代需求:关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旅游业的深远影响,在旅游发展规划、产业促进等章节中,增加关于推动智慧旅游发展、保障数智红利公平享有等内容。

0 6

推动综合施策,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1.特设入境旅游发展专章。入境旅游不仅是经济产业,更是提升国家软实力、促进文明互鉴的重要战略产业,建议特设入境旅游发展专章,协同各个部门和产业链条,大力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2.强化入境旅游推广机制:建议建立专门的国家旅游推广部门,保障队伍和经费投入,实施专业化、系统化、精准化的入境旅游推广工作。

3.保障入境游客便利:针对入境游客预订、预约困难等问题,研究在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要求相关平台和景区提供必要的便利化服务,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持续改善境外游客上网、支付、语言服务等便利化水平。

0 7

强化旅游促进就业,构建旅游业荣誉体系

1.加强旅游促进就业:联合国在2025年正式将旅游业就业指标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框架”,旅游业提供的工作岗位占全球总就业量的‌10%作用‌,且不应鼓励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替代“人待人、面对面、有温度”的服务。建议增加旅游促进就业的表述和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促进旅游教育改革:推动旅游学科向交叉学科转型;遵循应用型教育的特殊规律、以行业需求为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强化从技能型培养转向技术型培养,强化数字素养、用户体验设计等核心能力。

3.促进旅游业荣誉体系建设:旅游业是服务业,也是特殊的精神性消费服务业,“被看见”的需求是追求职业认同、行业认同的基本需求。建议鼓励旅游业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的荣誉表彰体系。

结语

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我国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也关系到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治久安。我们相信,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和后续修法工作,必将进一步解决制约旅游业发展的制度性难题,推动我国旅游业法治化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