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陈培玉
通 讯 员 黄凯洁
本报讯 遛狗不拴绳,以为是小事,没想到差点酿成大祸。近日,海盐一名女子因遛狗未拴绳致使路人受伤,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嘉兴市首例因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被治安处罚的案件。
不久前的一天,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接群众张女士报警,称前一天自己在路上行走时,被一只狗扑咬导致手肘受伤。“我昨天直接去医院治疗了,主要是那只狗没拴绳。”张女士表示,当天狗扑咬自己时,狗主人也上前制止了,但她自己还是受伤了,她希望警方能尽快找到伤人的边牧犬。
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路面监控视频,很快锁定了犬只饲养人陈某,并第一时间对其开展询问调查。陈某对自己遛狗时未拴绳导致张女士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对其伤势作出赔付。民警对陈某遛狗不拴绳这一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
“有不少饲养宠物的人认为,自己养的犬只性格温和不会伤人,因而拴不拴绳关系不大。”经办民警告诉记者,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再温和的犬只在遇到惊吓、刺激或突然疼痛时都可能产生应激反应伤人,饲养人根本无法预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经办民警表示,现在养狗的群众不少,一定要注意养犬安全与文明,尤其是遛狗时切记系好狗绳,以免发生犬只惊吓或伤人事件。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有不少宠物友好场所,如果要带猫狗等动物入内,一定要拴绳并尽责做好看护、管理事项,以免发生意外,给自己和他人带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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