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执行程序中,不少申请执行人会遇到这样的困境: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便以“查封财产无法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最高院在《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查封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定前提:“财产无法处置”的认定需满足严格条件
适用场景:法院认定查封财产“无法处置”,进而拟裁定终本时,需严格遵循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简化程序。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财产不能处置”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是法院查封的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简单来说,法院要认定财产无法处置,必须先履行“拍卖、变卖”等核心处置程序,只有处置无果且无法采取强制管理等替代措施,才能认定为“无法处置”,进而考虑终本,直接跳过处置程序的认定,均属违法。
那么,遇到此类情况,申请执行人该如何维权?
申请执行人对终本裁定不服的,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的路径维权,确保自身债权得到依法保障。
具体步骤:
1. 第一步:向作出终本裁定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法院未穷尽处置措施,请求撤销终本裁定、恢复执行;
2. 第二步: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3. 第三步:对复议裁定仍不服,或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可向最高院或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要求纠正违法终本行为。
周军律师提醒:终本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中止,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法院直接以“查封财产无法处置”为由终本,本质是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切勿被动接受。遇到此类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如终本裁定书、查封财产证明等),通过上述维权路径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维权良机,确保合法债权得到实现。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