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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犯罪领域,骗取出口退税罪因其复杂性和隐蔽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利用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本文通过剖析一起典型的“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深入探讨该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认定依据以及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竞合处理等问题,旨在为司法实务提供更具深度和指导性的分析。

一、典型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人石某民注册成立铜陵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和铜陵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石某民通过其控制的上述两家公司,将单价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将价格虚抬至200元。2019年1月至8月,博某公司以销售电流采样控制芯片的名义,向金某公司虚假销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石某民与同案被告人黄某波商定,由后者控制的湖北省赤壁市安某公司代理金某公司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事宜,以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形式,由金某公司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以230元左右的单价出售给安某公司,再由安某公司和黄某波在香港成立的海某公司签订虚假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采购合同,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至香港。石某民安排他人在香港接货后,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当作垃圾处理。货物出口后,石某民、黄某波等人筹集美元,回流资金,在安某公司完成结汇,由金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安某公司,安某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2018年12月至2019年,安某公司共通过金某公司虚开的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在扣除代理出口及其他费用后,余款以货款形式回流至金某公司。经鉴定,博某公司生产的电流采样控制芯片市场价值1.32元,金某公司生产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市场价值7.31元。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属于典型的“低值高报”假报出口,行为人通过将低价产品虚抬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从而骗取国家税款5701647.97元,造成国家巨大财产损失,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1、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产品的价值进行鉴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

根据规定,涉案财产的价格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但实践中价格认定中心往往因种种原因对部分产品的价格无法作出认定,本案中侦查机关最初委托铜陵市某认证中心对该产品进行鉴定,但价格认证中心以没有鉴定能力为由拒绝接受委托,之后侦查机关只得向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第三方评估机关北京市某评估公司委托鉴定价值。北京市某评估公司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出具了对涉案产品价格的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产品价值的参考。

2、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事实上证明涉案产品系“低值高报”。

在案证据证明,石某民通过其控制的涉案公司将芯片组装成电流采样模块,将以每个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虚抬价格至200元,通过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虚高价格的产品报关出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货物运输至香港后先存放在仓库,后被当作垃圾处理,也进一步证明出口的产品实际只是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

3、被告人石某民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利用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将低廉产品虚抬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增的出口退税额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石某民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本案骗取出口退税570余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量刑档次配置的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量刑档次配置的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综合考虑,应当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重罪,至少其不会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此,对本案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1、出口产品“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2、以“低值高报”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二、煦滨刑事团队律师评析

(一)“低值高报”行为的司法认定

1.价格认定的证据效力补强规则及证据采信问题

尽管《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规则》要求价格认定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但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本案中,因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明确表示无鉴定能力,侦查机关转而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北京市某评估公司)鉴定,并得出涉案芯片与模块的实际价值(1.32元和7.3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若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且程序合法,其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法院结合鉴定报告、虚开发票及出口产品被当作垃圾处理的客观事实(经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低值高报”的欺诈本质。

2.“低值高报”的构成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假报出口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虚增货物价值”的情形。本案中,涉案芯片的申报价格(230元)与实际价值(7.31元)差异显著,且出口产品未产生实际交易(被当作垃圾处理),完全符合“虚构出口事实”和“虚增货物价值”的要件。

(二)牵连犯的罪名选择与法律适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牵连关系

石某民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服务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最终目的,二者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及《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规定,对此类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断”。

2.两罪法定刑的比较分析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数额特别巨大(570万元)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情节特别严重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且罚金上限明显低于前罪。

比较而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更重(罚金比例更高),且本案犯罪金额对应的实际刑罚影响显著,法院选择重罪定罪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依据

根据《刑法》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需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等要件。本案中,石某民通过其控制的博某公司、金某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并分配赃款,具有明显的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特征。尽管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决策主导犯罪,但犯罪行为仍归属于单位整体,故法院追究石某民等人的单位犯罪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简介

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专家库成员、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青年志愿者”、莱山区“青年法治先锋”,拥有十三年法律服务经验。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具备双语法律服务能力,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辩护。深谙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链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寻找辩点,坚持有效辩护。拥有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带领团队创办刑事辩护品牌“煦滨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部分成员执业超过十年。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团队著有《煦滨刑事辩护产品手册》《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细化阅卷法律服务》《致刑事案件家属的一封信》《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过程更加透明、可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