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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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仲裁作为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财产争议等民事领域。但不少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因疏忽或不熟悉法律规定,未明确写明仲裁机构名称,仅约定“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等模糊表述。一旦发生纠纷,一方常以“未明确仲裁机构”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引发争议。

那么,未写明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广东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仲裁协议只写明某地仲裁机构但结合订约时实际情况能够推断出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得某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东莞得某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签订《合作协议书》时,东莞市虽然存在东莞仲裁委员会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两个仲裁机构,但签订协议时东莞仲裁委员尚未对外受理案件,视为双方约定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

《合作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广东九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结合司法实务,未写明仲裁机构但可推断的典型情形主要有3类:

1. 结合合同履行地推断:若仲裁协议约定“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且合同履行地仅有一家合法仲裁机构,可直接推断该机构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例如,约定“工程所在地仲裁”,工程所在地仅一家仲裁委员会,即可认定该机构为约定机构。

2. 结合当事人住所地/签约地推断:若仲裁协议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约地均在同一地区,该地区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可推断该机构为约定机构。

例如,双方均在乙市居住,签约地也在乙市,乙市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约定“当地仲裁”即可推断为该机构。

3. 结合协议上下文及交易习惯推断:若仲裁协议虽未写明机构,但结合协议中“适用某地仲裁规则”“参照某仲裁机构流程”等表述,或双方过往交易中均选择某一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可推断出唯一仲裁机构。

例如,协议约定“按南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结合该规则专属对应南京仲裁委员会,可推断约定机构为南京仲裁委员会。

周军律师提醒:仲裁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未写明仲裁机构并非不可挽回的瑕疵。若结合合同履行地、当地仲裁机构设置、交易习惯等实际情况,能推断出唯一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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