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网
作者:乔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光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依托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快速涌现,灵活就业群体不断壮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4亿多职工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超过八千万人,并呈年轻化、流动化、多重就业等特征。灵活就业在吸纳就业、增加收入、拓展服务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以稳定的雇佣关系为基础,在劳动关系认定、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覆盖等方面与灵活就业之间出现错位。如何既保持新业态的活力,又兜住灵活就业者的基本权益,是当前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传统社保与灵活就业之间的“错位”
灵活就业的兴起,让原本围绕“单位—岗位—合同”设计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面临适应性考验。一是劳动关系类型“对不准”。传统社保制度往往假定劳动关系稳定、从属性强、权责边界清晰,而平台用工更多体现为“接一单算一单”,形成组织边界模糊、从属性弱,人和平台之间“既像雇佣、又像合作”的现象。这导致不少灵活就业者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认定、劳动争议处理等环节处于模糊地带,难以完全纳入现有社保框架。
二是社保缴费方式与收入结构“配不齐”。目前,我国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但需要自行负担本应由“单位+个人”共同缴纳的全部费用。对收入波动大、就业不稳定、现金压力大的群体而言,当期缴费负担偏重,“多缴现在、保障未来”的激励不足。与此同时,与短期风险更贴近的工伤、失业等险种,又因为劳动关系不清、责任主体不明或“整体参保”要求,难以及时覆盖。结果出现长期险种“进得去但负担重”,短期险种“想进入却进不来”,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错位。
“一刀切”刚性保护可能带来的新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将平台劳动者统一认定为单位职工,由平台企业按传统方式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责任。表面上看,这似乎最为公平,但如果不区分用工形态、岗位类型,一味推行“刚性一刀切”,则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因为灵活就业岗位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补充性和应急性特征,主要吸纳的是就业边缘人群和流动性较高群体。如果简单把这部分岗位全面“全职化”,平台用工成本将明显上升,企业可能通过压缩用工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加快技术替代等方式进行调整,致使一部分本来可以依托平台获得收入的劳动者,反而被挤出市场。
一些国家的探索也已经给出值得关注的经验教训。例如,美国加州曾通过AB5法案,试图将网约车司机等认定为雇员,要求平台支付最低工资并承担社保责任,但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最终退一步改为在承认独立承包人身份的基础上附加一定保障义务。又如,西班牙《骑手法案》将平台骑手视为雇员并强化算法透明,但实施后部分平台缩减业务或调整用工模式,有的骑手收入不升反降,账号租赁等非正规现象有所抬头,某些群体的处境反而更加脆弱。
这些案例表明,如果忽视灵活就业的特殊性,单纯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唯一参照,过于刚性的劳动保护安排有可能被现实“倒逼变形”,既难以真正提升劳动者保障水平,又不利于新业态健康发展。因此,制度设计既要防止“制度真空”,也要避免“制度过度”,关键在于找准发力点、创新“工具箱”。
“新职伤”试点体现制度创新思路
针对灵活就业者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的明显缺口,我国高度重视作出系统部署,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2021年我国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概念。该概念突破了过去“要么雇员、要么个体”的二元划分,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灵活性与保障性的中间形态,有助于在用工方式与权利保障之间搭建制度“桥梁”。以此为基础,自2022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在部分行业和地区启动“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新职伤”试点),重点覆盖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职业伤害风险较高领域,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计划到2026年在全国推开。
与传统工伤保险相比,“新职伤”试点有三方面创新:一是按单缴费,不再以固定雇佣关系或固定工资基数为前提缴费,该缴费规则更贴近灵活用工实际;二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不同行业职业伤害发生率确定基准费率并建立浮动机制,该机制把伤害发生率与费率挂钩,激励平台改善安全管理;三是通过风险共担降低个体冲击,有利于防止灵活就业者因伤致贫、因伤返贫。
以“新职伤”为抓手,协同推进高质量灵活就业
“新职伤”试点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它既解决了传统社保与灵活就业之间错位的问题,其浮动费率又能激励平台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劳动安全。展望未来,可借鉴“新职伤”试点,以其为抓手构建与新就业形态契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夯实灵活就业劳动保障基础。
一是优化参保缴费机制,增强制度弹性与可负担性。立足灵活就业者收入不稳定、手头现金压力较大的情况,可合理调整缴费结构、简化参保流程、降低参保门槛,探索与就业强度、收入水平相匹配的弹性缴费方式,缓解劳动者当期缴费压力,提升参保意愿,让社会保障从“高门槛、重负担”转向“低门槛、易进入、可持续”。
二是根据发展阶段、财政承受能力和政策效果,建立一个可调整的补贴机制,兼顾政策可持续性与安全激励效应。在保障制度推行初期,政府可出台针对性补贴政策,缓解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者的缴费压力,引导平台落实保障责任、劳动者积极参保。随着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补贴规模可稳步缩减进而最终退出。一方面,补贴的逐步退出可避免财政长期负担过重,实现保障制度的自我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减少补贴可倒逼平台企业将成本合理内化,强化其安全生产与用工规范的主体责任,同时引导劳动者关注自身权益与职业安全,避免因过度依赖补贴而弱化风险防范积极性。
三是坚持需求导向,实施分层分类的保障策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紧迫最直接的风险保障需求,优先强化职业伤害、医疗等核心险种的保障功能,突出保障实效与获得感。通过精准覆盖、重点保障,让劳动者能够清晰感知参保收益,形成“参保有用、保障有效”的稳定预期,逐步推动保障范围从重点险种向多层次保障体系延伸。
四是畅通社保关系流转,消除就业流动的制度壁垒。适应灵活就业跨地域、跨平台、多岗位兼职的特征,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统一信息标准、简化手续,破除保障中断风险,稳定劳动者长期参保信心。
五是强化信息透明与权益可及,夯实制度信任基础。推动社保缴费记录、待遇核算、权益查询等全流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验,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升保障服务的便捷性与公信力。通过清晰可感的权益记录、规范高效的经办服务、公正及时的争议处理,增强劳动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同与信任,为长期稳定参保提供坚实支撑。
推动高质量灵活就业,是需要政府、平台、劳动者协同共治的系统工程。政府重在制度供给与公平监管,平台贵在主动担责与规范治理,劳动者需强化风险意识与依法维权。唯有多方同向发力、制度精准适配,才能助力灵活就业形态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就业数量、质量与安全的有机统一。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21&ZD076)的阶段性成果。】
[ 责编:赵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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