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经网上追逃后落网,法院依法审理后,决定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严处理。近日,沁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一次,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次,2024年11月16日晚上,其再次醉酒驾驶小轿车,与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机构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审查起诉阶段,郑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5年10月28日,沁县法院立案受理郑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审理过程中,郑某拒接电话、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对郑某进行网上追逃后,于2026年2月9日将郑某抓获归案。2026年3月5日,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撤回了“拘役四个月,罚金9000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裁判
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有危险驾驶前科,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郑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审理期间脱逃,表明其没有真诚悔罪且欲逃避刑罚处罚,根据规定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针对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法院已建议公安机关没收其取保候审保证金。
■以案说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的核心是真诚悔罪。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对被取保候审人“放任不管”,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积极履行认罪认罚承诺,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保持通信畅通、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备,切莫心存侥幸“玩失踪”。 沁县法院 李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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