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航班延误在机舱内争吵、霸占商务舱座位,因未赶上航班对航司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全体旅客下机二次安检……这些涉及民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已受到严惩。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3个配套典型案例。《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上述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总量虽然不大,但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需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整治。”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表示。

《解释》将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

罗国良指出,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另外,《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

《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解释》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解释》,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透露,2025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伴随行业发展,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民航安全的风险隐患。其中,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强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内吸烟、辱骂殴打机组人员、编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谣言、违规携带危险品登机等问题尤为突出。2025年,全国民航公安依法处置机上案事件1081起,同比下降6.5%,每万班次发案率同比下降17%。

唐芙蓉指出,此次出台《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明确了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解决了以往执法实践中“界定难”的痛点难点,进一步构建起“行政处罚+限制乘机+刑事打击”的法治保障体系。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部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和协调沟通工作体制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设安全保卫专章,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保卫法律规定,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国良指出,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解释》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各级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