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的动机、风险及建议
引言
近年来,越南凭借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劳动力和稳定的经济发展态势,已成为中国投资者出海的热门目的地。然而,在投资实践中,部分中国投资者为了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简化注册手续或降低交易成本,选择了一种看似“聪明”的做法——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这一做法在法律上被称为“名义持有人”(nominee holder)或“股权代持”,在越南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
这种做法表面简便,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面临刑事追责。以下结合越南现行法律及真实案例,逐一剖析其中的法律陷阱。
作者丨陆典谷
一、借用名义注册公司的常见动机
中国投资者选择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通常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规避外资准入限制。越南《投资法》对部分行业设有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甚至禁止外资进入。例如,涉及安全国防的敏感区域、媒体平台数字内容创作、土地及房屋购买、典当行经营等,均属于外资受限或禁止领域。在货运代理、电信服务等行业,外资持股比例可能被限制在49%至65%之间。为突破这些限制,部分投资者铤而走险。
(二)规避九段线护照注册障碍。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由于护照九段线问题,越南部分省份在审批公司注册文件时,无法在带有九段线标识的文件上加盖政府公章,给合规注册造成实质性障碍,这也成为部分投资者转向代持的动因之一。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审批负担。即便在对所有投资者开放的行业,外资企业在越南面临比内资企业更为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更严格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和合规成本。相比之下,以越南人名义注册内资公司流程更短、手续更简。
(四)便于土地征用和减少审查。100%越南本土公司在土地征用方面享有更大便利,且在环境、消防等各类许可证的检查方面所受监管力度也相对较小。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这是所有投资者必须认清的第一条底线。
代持协议的核心问题在于:越南法律不承认信托制度,因为其不区分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越南受到严格质疑。
(一)《企业法》第16条第4款的禁止性规定。
越南2020年《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16条第4款明确禁止“企业注册和变更注册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2025年7月1日生效的《企业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规定,将虚假陈述细化为登记资本未全额出资且未更新记录、对出资资产进行虚假估值等具体情形,并明确法定代表人需对虚假申报承担个人责任。
以越南人名义注册但实际由中国投资者出资经营,企业登记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直接触犯了上述禁止性规定。根据越南法律,企业的登记信息必须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中如实反映。代持安排恰恰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民法典》第123条——无效交易。
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目的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道德的民事交易无效。代持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出资和经营权归属,其目的和内容被认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三)《民法典》第131条——无效协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即便签订了代持协议,根据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131条的规定,无效协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拥有股份或出资额的所有权,而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从法律层面完全不被认可。中国投资者无法以“实际股东”身份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三、代持人的法定权力与失控风险
这是投资者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在法律上,代持人(名义股东)是被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材料中的唯一合法权利人。这意味着:
股权质押权: 代持人可以依法将股权或出资额进行质押。
资产转移权: 代持人可以依法转移公司资产。
股权处分权: 代持人可以依法出售、转让或处置名下股权。
权益享有权: 在法律上,股权所产生的利润和增值归属于名义股东。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由于代持协议在法律上无效,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即便实际出资人能证明出资款项由其提供,越南法院也可能仅判令返还原始出资额,而不认可其对股权增值部分的权利。
四、具体法律风险与真实案例警示
风险一:协议无效,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法律依据:
2020年《企业法》第16条第4款:禁止虚假注册
2015年《民法典》第123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无效
2015年《民法典》第131条:无效协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风险解析: 代持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后,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从法律层面完全不被认可。实际出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
经典案例1:胡志明市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系中国老板H,借用越南人A代持法人(执照上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H任公司营销主管。2021年11月进口了一批价值100多万元的医用物资,次年初收到货,该物资价格暴涨。于是,A举报H长期在越南非法务工(持商务签长期在越工作)致使H被驱逐出境,继而完全占有该公司及资产。
风险二:股权被查封用于偿还代持人债务
代持人在法律上拥有股份或出资额的所有权。当代持人出现无法偿还的个人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代持人名下的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代持人的债务。中国投资者的出资款可能因代持人的个人债务而被“搭便车”偿债。
典型案例2: 某电子厂的中国老板(股东)借用越南员工代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该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2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后失踪。由于该员工在法律上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中国老板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面临刑事指控。这一案例清楚表明:代持人的权力远超实际控制人的想象,实际控制人往往无法有效约束名义持有人。
风险三:代持人恶意侵吞资产
名义股东可以合法地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或转移公司资产。如果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发生利益冲突,代持人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将股权出售或质押,实际出资人对此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典型案例3:一名中国投资者与越南籍女子合伙投资,后发现公司股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暗地转移,损失高达320万美元。此案再次证明:在法律不承认代持关系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形同虚设。
风险四:继承与离婚纠纷
如果代持人意外死亡,其名下的股权将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可能引发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将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且未必能够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相关判例: 2019年,某新加坡博士与越南当地人的离婚财产分配案件中,尽管该博士举证证明了购买房产的资金由其提供,但越南法院并未采信其主张,最终其投资血本无归。这一判例折射出越南司法实践中对越方当事人的倾向性保护,也警示外国投资者:即便能够证明出资来源,法院也可能仅判决返还原始出资,而不认可其股权或资产增值部分的权益。
风险五:刑事追责风险
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
(一)伪造文件罪。
根据越南2015年《刑法》第341条(2017年修订),伪造机关、组织印章或文件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文件也可能被处以3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或判处6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4:2021年,一名中国籍公民因伪造越南身份文件,被河内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41条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虽然该案涉及的是直接伪造身份文件,但它清楚表明:越南司法机关对涉及虚假身份和文件的违法行为持严厉态度。
(二)代持行为的刑事化趋势。
根据越南公安部2024年打击代持专项行动的数据,法人代持已成为中企在越投资的重大法律雷区。2025年新规进一步强化了对代持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刑事连坐”——实际控制人可按“非法经营罪”被追责,最高刑期达15年;代持期间的企业利润将被全额罚没;涉事外籍人士将被永久禁止入境越南。
五、2025年新法变革:代持模式的“终结者”
2025年是越南公司法领域的重大转折之年。
(一)实际受益人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2025年7月1日生效的越南《企业法》修正案(第76/2025/QH15号)引入了一项革命性的制度——实际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强制登记。企业注册文件必须包含实际受益人名单,以识别最终控制企业或从中获利的人员。
实际受益人的概念此前仅存在于2022年《反洗钱法》中,此次被正式写入《企业法》,标志着越南法律从制度层面堵住了代持模式的“灰色空间”。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向登记机关申报实际受益人信息。
(二)对代持模式的影响。
在新披露制度下,代持安排将难以为继。企业必须准备好追溯和核实所有权链条,即使在复杂或间接的架构中也不例外。这意味着,过去通过层层嵌套或私下协议来掩盖实际控制关系的做法,在法律上将无处遁形。
六、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保护
从越南司法实践来看,外国投资者在代持纠纷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由于中国投资者借用越南人名义代持的现象过于普遍,越南司法机关对此持严厉态度,并倾向于保护本国公民。纠纷发生后,立案的可能性极小,鲜见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判例。
此外,越南《投资法》第37条明确要求投资主管机关根据民法终止基于虚假民事行为的投资项目。这意味着,一旦代持行为被查明,不仅代持协议无效,投资项目本身也可能被强制终止。
七、合规建议:摒弃代持,走正道
综上所述,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在越南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代持协议自始无效、股东身份不被认可、股权可能被查封用于偿还代持人债务、代持人可合法转移资产、继承和离婚纠纷风险高企,且2025年新规已将代持行为的刑事风险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于计划在越南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笔者郑重建议:
第一,摒弃代持思维,完全放弃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想法。代持模式从根源上存在法律缺陷,任何所谓的“防范措施”都无法改变代持协议自始无效的根本问题。
第二,选择合规的外资注册路径。尽管外资企业注册程序相对复杂、成本较高,但这是唯一受越南法律保护和承认的方式。建议投资者聘请专业的越南法律顾问,根据自身行业和投资规模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并严格按照《投资法》和《企业法》的要求完成注册程序。
第三,密切关注2025年新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实际受益人登记制度的落地将对企业合规运营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应确保企业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在确有必要与越南合作伙伴合资经营的情况下,应通过正式的合资协议而非代持协议来安排股权结构和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看似“聪明”,实则是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法律“定时炸弹”。只有合规经营、依法注册,才能在越南市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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