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李某到某调料店购买某品牌乙基麦芽酚7瓶,花费420元。后李某到某鉴定机构检验所购买的乙基麦芽酚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某调料店该产品并处以罚款500元。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调料店给予十倍赔偿金4200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例二
“知假买假”能否主张“假一赔十”?
案情简介
李某到某调料店购买某品牌乙基麦芽酚7瓶,花费420元。后李某到某鉴定机构检验所购买的乙基麦芽酚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某调料店该产品并处以罚款500元。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调料店给予十倍赔偿金4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在某调料店购买的乙基麦芽酚经检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调料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李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但是,乙基麦芽酚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在日常生活中用量较少且保质期普遍为18个月,李某一次性购买7瓶的行为与一般常理性消费不符,故不能认定为个人或家庭需要。且被告某调料店辩称李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对上述观点未提出异议。综上,李某的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且已经超出了合理生活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基于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某调料店退还李某货款420元,并补偿李某1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否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资格,而是通过精细化的事实认定,结合商品属性、日常消耗量、保质期限及一般消费习惯等因素,判定李某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生活需要,最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纠纷。此案件也给社会公众和商家敲响了警钟: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在合理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以“知假买假”之名进行不当获利;对于商家来说,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售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避免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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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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