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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提供资金支持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一行为背后,交织着亲情伦理、家庭财富传承与夫妻财产划分法律规定。当子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动,尤其是面临离婚析产时,父母当初的出资性质究竟应如何认定将直接关系到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父母财产权益的保障,因此该问题成为婚姻家事案件中非常典型的争议焦点。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此类出资的性质认定进行梳理分析。

一、父母出资购房常见争议类型

司法实践中,根据出资时间、出资主体及出资目的的不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常见争议类型:

第一,婚前出资与婚后出资。父母在子女登记结婚前出资购房,与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处于子女个人婚姻的准备阶段,后者则直接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第二,单方父母出资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争议。由一方父母全额或主要出资的房屋,一般认为是对子女个人的出资,而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房屋,则更倾向于视为对夫妻共同组建家庭的扶持。

第三,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出借的争议。父母主张其为出借款项,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偿还,而子女的配偶则往往主张该款项系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此争议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该笔出资对应的房屋价值部分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扣除。

第四,赠与对象是夫妻双方还是己方子女个人的争议。即便认定为赠与,也存在是赠予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还是父母明确仅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区别,这关系到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房屋份额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出资性质的界定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性质主要存在赠与和借贷两种观点。

(一)赠与的认定

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的规则,尤其符合中国家庭父母资助子女成家的传统伦理观念。这种认定通常基于一种赠与的推定,即在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考虑到父母与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无偿资助的传统习俗,将出资推定为具有赠与性质。

但是赠与又需进一步区分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规定确立了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关键节点的认定原则:1、婚前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这是因为婚前出资的目的通常是为自己子女缔结婚姻创造条件,此时另一方尚未成为家庭成员,将出资视为对即将组成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缺乏充分的基础。当然,若父母在出资时即有书面凭证或明确口头表示是赠与双方,则应尊重其意思自治。2、婚后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婚后夫妻双方已成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其资助的对象往往是子女的小家庭,目的在于保障和改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借款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父母与子女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同样需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存在借贷的合意(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出资为借贷的父母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父母能够提供子女及其配偶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或者有清晰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则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借贷关系。此时,该笔出资款项即转化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分割房屋财产时,应先清偿该债务。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基于亲密家庭关系,父母出资时往往不立字据,或仅有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无配偶签名。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结合出资的时间、用途、婚后是否共同居住于该房屋、配偶是否知情并认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单纯由己方子女出具的借条,若无法证明配偶知情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可能仅被认定为子女的个人债务。

三、出资性质对房屋权属及分割的影响

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决定了该出资所对应的房屋价值部分在夫妻财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进而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一)认定为对己方子女个人赠与

若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或增值部分,应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分割房产时,首先应析出该部分个人财产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男方父母在婚前出资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该首付款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若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该出资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笔出资及其所转化的房屋价值部分,将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认定为借贷

若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借贷,则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此时,父母的出资行为并未使子女获得财产所有权,而是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笔款项是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该房产时,法院通常会告知作为债权人的父母另案主张债权,或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先将该笔债务从财产价值中扣除,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再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若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并承担对父母的共同还款责任。

四、司法裁判的考量因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会机械适用法律推定,而是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作出认定。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出资时的意思表示。比如有无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其他证据表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图,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考量因素。

2、出资后的行为。比如出资后父母是否曾要求子女出具借条或进行还款、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过还款行为等,这些事后行为可以反推出资时的合意。

3、父母的经济状况与出资能力。如果出资数额巨大,明显超出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需要对外举债,则法院更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因为这与无偿赠与的常理不符。

4、房屋的登记情况。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是登记为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会作为推断赠与对象的考量因素,例如,父母出资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其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

当前司法实践的整体倾向是,在缺乏明确借贷证据的情况下,尊重中国社会家庭互助的传统,将父母出资优先推定为赠与。但对于大额出资,尤其是需要父母倾其所有或负债的出资,法院的审查会更为审慎,对借贷主张的证明标准可能有所降低,更注重探究是否符合常理与公平原则。

五、结语

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的出资性质认定,是一个横跨情理与法理的法律难题,它要求司法者在恪守法律所确立的财产规则与举证规则的同时,还要充分体察中国特有的家庭伦理与民间习俗。处理此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自治,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对双方还是对单方,清晰的事前约定永远是最有效的风险隔离墙。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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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凤阁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法律硕士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治理、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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