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面临刑事危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他们作为理性人会根据利弊选择来决定是否配合调查、是否做出对自己、对他人不利的供述。
❝ “对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来说,无论对手的行动可能是什么,最佳策略是简单地背叛。”——杨懋、祁守成:《囚徒困境:从单次博弈到重复博弈》
从当事人个人角度看,每个当事人都选择坦白从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结果,是个人最佳抉择。但个人基于理性考量下的最佳抉择,却可能是整个犯罪团伙的最糟糕抉择。每个当事人都选择背叛队友,作出对自己和对其他人不利的供述,则办案机关就可以通过他们的供述准确查明全部事实、搜集证据材料,导致所有人都难逃应有的罪责。
相反,如果他们每个当事人都不理性,都选择拒绝合作、拒绝背叛队友、拒绝作出对自己和对他人不利的供述,则可能最终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所有人都得到最轻微的处理结果,对于整个犯罪团伙而言,这无疑是最佳抉择。
在刑事危机下,个人利益和团队利益不一致,个人最佳抉择和团队最佳抉择不一致,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之为囚徒困境。
一、囚徒困境的理论模型
囚徒困境的典型模型大致如下:
犯罪团伙的两个成员被抓获归案,每个成员都被单独羁押,不能互相通气和交换信息。警察承认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两个人对主要的指控负有罪责,他们打算以较轻的罪名判处二人各1年监禁。
与此同时,警方许诺每个囚犯:如果他作出不利于同伙的证供,那么他将被释放,而他的同伙将被判处3年监禁。但两个犯罪嫌疑人都作出不利于对方的证供,那么这二人都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两个犯罪嫌疑人都允许有一段时间仔细掂量自己该怎么办,但在做出不可改变的决定前,他们不能知道对方的决定。同时,两个犯罪嫌疑人也都被告知,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也有同样的待遇。
因此,每个犯罪嫌疑人只关心自己的福利——使自己服刑的时间最短。
B拒绝与警方合作
B作出对A不利的证供
A拒绝与警方合作
A1年,B1年
A3年,B0年
A作出对B不利的证供
A0年,B3年
A2年,B2年
两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这样推理:
“假如我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证供,而对方却没有,那么我可以逍遥法外(不必受1年的囹圄之灾)。假如我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证供,对方也这样做了,那么我将坐两年牢(而不是3年)。在这两种情况下,不管我那朋友怎么做,我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证供都是有利的,都会少坐1年牢。”
麻烦在于,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正要做出完全相同的结论。如果双方都是理性的,那么双方都要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证供,这样双方都要坐两年牢。但只要双方都拒绝做出对对方不利的证供,每个人都只坐1年牢。
因此,犯罪嫌疑人都认为作出了最理性的选择,实际上却不是对两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 “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不会产生合作解,因为背信使博弈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纳什均衡。然而,倘若博弈是重复的,博弈双方就可能采取一种简单的‘一报还一报’战略(以合作求合作,以背信还背信),从而产生了合作解。”——[美]弗朗西斯·福山
在囚徒困境下,只有重复的博弈,双方才会“一报还一报”,在前一次的刑事危机中,对方保护了他,在这一次刑事危机中,自己也可能为报恩保护对方,这才有了囚徒困境下囚徒的合作可能。
然而,对绝大多数当事人、绝大多数案件而言,两人同处在同一个刑事危机中,都会是唯一的一次。因此,在这不会重复的刑事危机处理中,当事人都倾向于认为背信、配合办案机关,作出对对方不利的陈述才是对自己最好的决策。只要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就容易产生不信任,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就急剧下降。
❝ “博弈理论中正规的‘囚徒困境’模式,预示了一种非合作的平衡态——在不存在强制性管制的威胁时发生的,它从理性最大化的角度强调个体自主的绝对性。”——[西]雅森特·佛丹纳二、囚徒困境的实践样态
❝ “囚徒的困境不只是一个故事,它是一个精确的数学结构,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问题。”——[美]威廉·庞德斯通
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囚徒困境理论也被广泛运用。
例如,共同犯罪的审讯问题。办案人员往往会选择分化瓦解策略,逐一突破同案人的心理防线,获得认罪口供,查明案件事实。
又如,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审讯问题。不少贿赂案件在案发前,受贿人意识到可能被调查,风声比较紧,因而与行贿人进行充分沟通,形成攻守同盟。然而,大量司法实践证明,这种攻守同盟在当事人面对审讯时的利弊选择考量中,往往不堪一击。办案机关略施小计,就可以快速瓦解攻守同盟。
我们在影视剧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对犯罪嫌疑人审讯、突破其口供的方式,类似于:
“提醒你一句,你主动交代和我们查实后你再承认,性质完全不同。”
“今天我像这样给你提问,就是想给你机会和自尊,有些事情,如果一定要从我嘴里说出来的话,恐怕,你连回答的机会都没有了。”
类似审讯手法,就是囚徒困境理论的实践运用。只是,与囚徒困境的理论模型相比,司法实践中囚徒困境下各方决策产生的对应结果与理论模型下各方决策产生的对应结果并不相同。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抉择具有更多的可能性,所产生的效果并非如理论模型中的效果一致。
主要原因在于:理论模型中,警察除了是侦查人员,还扮演了裁判者的角色,有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根据他们的表现作出裁决的权力。但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主要是侦查人员,其虽然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有自由裁量权,但一旦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几乎没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更没有量刑权力。
其一,单方配合,案件处理的无罪、罪轻结果是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
当事人配合调查,作出对其他同案人不利的供述,而同案人拒不配合调查时,司法实践中不一定会让当事人获得无罪的结果,获得无罪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
在理论模型中,只要当事人作出对同案人不利的供述,而同案拒不配合调查时,当事人可以得到无罪的确定结果。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没有获得理论模型中的办案人员对其从宽处理甚至无罪的有效承诺。如果承诺有效,实际上也不一定经得起法律评判。
当事人配合调查,作出对其他同案人不利的供述,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没有进行有效辩解。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自己的辩解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一味配合调查,指证同案人,忽视自身罪与非罪、罪责大小的有效辩解,不一定会如理论模型中获得较轻的裁判结果。
在《破冰行动》电视剧中:
缉毒警察蔡永强和李飞抓了两个毒贩,对他们进行审讯时,就充分运用囚徒困境理论。蔡永强没有马上安排审讯,而是把两个人晾在审讯室一整晚,等到他们开始频繁打哈欠,状态最疲惫时,才开始审讯。
毒贩大虾坐过牢,有审讯经验,属于多次“进宫”的老油条,毒贩麻子则显然没有应对审讯经验。蔡永强对两人说谁积极合作爆出大料就能得到宽大处理,并使用一枚硬币说“只有一个名额,要不要来赌一把,字还是花?”然后麻子忍不住开口下注了“花”,而出来的结果却是字,麻子赌输了。
蔡永强抛下他带走大虾,让麻子以为唯一宽大处理的机会只给了大虾。后蔡永强和李飞伪造了大虾的口供,让麻子误以为大虾已经招供,没有麻子什么事了,让麻子彻底崩溃,然后麻子跪求给他招供的机会,他要爆大料,请求从宽处罚。
蔡永强和李飞成功突破麻子的心理防线,审讯获得成功。实际上,该案侦查人员只是利用囚徒困境作为审讯手段,而不是作为案件裁判的手段,利用该手段获得麻子的供述,警方可以迅速破案,然后充其量给予麻子认定坦白情节,仅此而已。警方的工作主要是破案,而不是定罪量刑。
其二,单方拒绝配合,拒绝配合的不一定会被严惩。
当事人配合调查,指证同案人,不是对同案人定罪量刑的充分证据。当事人选择自己认罪,同时指证同案人的罪责。此时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自己构成犯罪,但同案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确定的,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判断。
即便同案人配合调查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词,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面临较重的罪责。最终同案人之间罪责大小,还需要取决于具体犯罪行为中各同案人的作用大小、罪责大小,以及有无立功、自首、退赔、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会如囚徒困境模型中,只有一方拒不配合调查时,拒不配合调查的一方将面临严惩的结果。
其三,同案人都拒绝配合,结果不一定是都罪轻,也可能是都无罪。
同案人之间选择合作、拒不交代,形成攻守同盟,则其案件处理最好的结果并不是囚徒困境模型中的判处轻罪处理,最好的案件处理结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罪,同案人都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侥幸逃脱法律制裁。
而在囚徒困境的模型中,两人都拒不配合办案机关时,依然判处罪名成立,判处较轻刑罚的结果。
其四,双方都配合调查,既可能从宽处理,也可能加重处理。
在囚徒困境的理论模型中,双方都配合调查,都做出对对方不利的证供,两人都得到折中的裁判结果。
但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配合调查,都竭尽全力作出对对方不利的证供,可能导致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罪名数量、犯罪情节等增加或者加重,虽然他们本来就“罪有应得”,但他们双方都配合调查,是办案机关挖掘更多犯罪事实、犯罪金额、犯罪数量以及更严重犯罪情节的重要条件。
相比之下,双方都配合获得的从宽处理情节,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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