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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主“抒情的森林”发帖称,诗人、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陕西省青年文学协会副主席贾浅浅发表于2014年7月《文艺争鸣》的学术论文《文学视阈下贾平凹绘画艺术研究》,涉嫌抄袭四位不同作者已发表的文章。

“抒情的森林”发现,贾浅浅将学者朱良志在2006年《中国艺术的生命精神》中关于中国画普遍理论的核心观点移用于《文学视阈下贾平凹绘画艺术研究》一文,评价其父亲贾平凹绘画作品“气韵生动”。

在贾浅浅“近年来的主要科研成果”中,排在首位的《生命的言说与意义一试论贾平凹的书法创作》同样存疑。博主“抒情的森林”发帖称,贾浅浅于2014年6月发表的这篇论文,部分内容与其父贾平凹的《马治权的书法作品》一文高度相似。贾平凹发表于1994年7月(刊登于1998年第5期《书画艺术》)的这篇对另一位书法家马治权作品的评述,20年后,部分语句被女儿“张冠李戴”用在了自己身上。

鲁迅先生在1936年遗嘱中告诫:“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这值得我们深思。

2025年8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肖某董某莹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以及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深入调查。通报称:2023年初,北京科技大学班某娟(系董某莹姑姑,时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安排其团队教师马某渊为董某莹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提供帮助,马某渊应董某莹要求,在其指导的某硕士研究生(已于2023年按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稿发给董某莹,为董某莹抄袭剽窃提供便利,班某娟知情后默许。

就这样,一个孩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就发给了董某莹,供董某莹抄袭剽窃。这是不是掠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践踏平民孩子的尊严?

说起抄袭,也算是文坛一景,甚至还有因著作权杀人的呢。

唐朝诗人刘希夷,相信大多数人不知道其名。但如果说起“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这两句诗,相信很多人知道。刘就是该诗的作者。诗的题目是《代悲白头翁》。

不过,有些文章中该名句署名作者为宋之问。宋之问也是唐朝的诗人,“岭外音书绝,经冬复历春。近乡情更怯,不敢问他人”,这首《渡汉江》是我比较喜欢的诗作。它与韦庄的《菩萨蛮人人· 尽说江南好》“人人尽说江南好,游人只合江南老。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垆边人似月,皓腕凝霜雪。未老莫还乡,还乡须断肠”常常勾起我无限的思乡情绪。漂泊在外的游子总是想家。

为何“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这两句诗作者有不同呢?据说有一桩因著作权引发的命案在内。《大唐新语》卷八:“刘希夷一名挺之,汝州人。少有文华,好为宫体,词旨悲苦,不为时所重。善琵琶。尝为《白头翁咏》曰:‘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既而自悔云:‘我此诗似谶,与石崇白首同所归何异也?’乃更作一句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既而叹曰:‘此句复似谶矣,然死生有命,岂复由此。’乃两存之。诗成未周,为奸所杀。或云宋之问害之。后孙翌撰《正声集》,以希夷为集中之最,由是稍为时人所称。”

另据《刘宾客嘉话录》载:“刘希夷诗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其舅宋之问苦爱此句,知其未示人,恳乞,许而不与,之问怒,以土袋压杀之。”就这样,为了这两句诗的著作权之争,舅舅就把外甥给杀了。

如果要评选唐朝最为人不齿的诗人,宋之问应该被提名;如果要评选唐朝最有才华的诗人,宋之问亦应该被提名。我查史料,发现这外甥与舅舅年龄相当,因此在学问上应该有得一争。尽管外甥25岁中进士,不到30岁就死去可能是史实。但是不是舅舅杀人、是不是因两句诗文而招来杀身之祸,都有待史家考证。为何有如此之语?因为宋之问口碑不好。后人评为“才华盖世,无耻之尤”。他曾给武则天当面首,给张易之提尿壶。张氏兄弟被诛后,他被贬泷州(今广东罗定,也就是《渡汉江》写作地点),次年春逃回洛阳,友人张仲之伸出援手,让他住在自己家里。张仲之与王同皎(中宗之女安定公主驸马)等人密谋除掉武三思,因为他们把宋之问视为知己,疏于戒备,被宋之问得知,他竟指使其弟宋之逊的儿子宋昙暗中向武三思告密,导致王同皎等被斩首弃市,宋之问则因此免罪升官,而天下知其丑名。睿宗即位,以“狯险盈恶”将宋之问流放钦州,随后赐死,“之问得诏震汗,东西步,不引决。祖雍请使者曰:‘之问有妻子,幸听诀。’使者许之,而之问荒悸不能处家事。”宋之问用一生证明:才华可以成就诗名,却终究无法掩盖人性的污点;而那些穿越千年的诗句,终究成了他复杂一生最矛盾的注脚。对这种有道德缺陷的名人,史上当然是墙倒众人推,不管是不是他为,给他安上桩命案也非不可能。

想来,都是那时候没有著作权转让制度而引发的事。放在今天,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合意,一个愿意出让,一个愿意出钱,将两句诗转让就行了,好简单。这一点,我们比西方晚了些。罗马诗人马尔蒂阿利斯(约公元?-403年)在给他人的信中这样写道:“据说你在背诵我的诗句时总是说它是你自己创作的。如果你愿承认它为我所作,我将无偿地把它奉献给你;但如果你想把它称为你的诗作,你最好把它买下来,这样它就不再属于我的了”(参见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就我看来,这可能是史上有记录最早对版权的转让要求了吧?既然作品能自由转让(当然也可以自由不转让),怎么可能还有杀人夺诗之可能?

今天著作权官司已经屡见不鲜。政府部门有知识产权(版权)局、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来专门解决著作权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著作权争议。

2008年是中国奥运年,我想起了那个著名的奥运口号著作权官司。2005年,一家公司的投资合伙人方寿威先生,得知北京奥组委征集奥运口号,他冥思苦想,最终形成“One world one dream”及中文口号“同一个梦想”的应征作品,通过雅虎中文的信箱发送出去,发了两次。后来公布的北京奥运口号,恰好英文部分和方寿威的完全一致。感叹了一番世事的巧合,方寿威开始争取自己的著作权。但北京奥组委答复说,经组织人力认真排查,在口号应征期内,组委会设定征集作品的互联网邮箱和所有登记的纸质来稿中,没有查到署名方寿威的作者,也没有“One World One Dream”的作品。北京奥组委邀请国内著名专家和在华的外国友人代表多次举行研讨会,国际上许多奥林匹克专家也向北京奥组委提出自己的创意。在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One World One Dream”即“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主题口号。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方寿威选择了法律途径,与北京奥组委对簿公堂,要求分享奥运口号的知识产权。一审败诉之后,方寿威以为二审会有新的结果。二审的结果,当然是维持原判。方寿威完成了他能完成的司法程序,其间的代价是,诉讼费用8000多元。法律没有保护方先生的著作权,但也给了方先生一个教训,我们普通公民的著作权有时候也很重要。

试想,如果方先生早有法律意识,就凭他拥有“One World One Dream”的著作权,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他可比“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作者强多了。因为古代的著作权主要是个名,没有利在内,而今天,知识产权才是个名利双收的东东。

但后悔有什么用呢?

2026年4月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