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琛

民航安全无小事,法治之力护平安。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用严明的法律标尺衡量行为边界,守护飞机上万千乘客的安全。

2025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伴随行业发展,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民航安全的风险隐患。其中,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强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内吸烟、辱骂殴打机组人员、编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谣言、违规携带危险品登机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机上秩序、影响航班正常运行,更直接威胁飞行安全。

此次出台《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明确了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解决了以往执法实践中“界定难”的痛点难点,为精准执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这有助于构建起“行政处罚+限制乘机+刑事打击”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一般违法有处罚、情节严重有惩戒、涉嫌犯罪有追刑”的全覆盖,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精准规制、依法处置。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万米高空容不得半点差池,依法从严惩处是法治护航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在民航飞机上实施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一旦发生实害后果,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将防范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防患于未然。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贯彻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具体规定。同时,通过列举“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突出体现了对关乎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机组人员的重点保护。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进一步厘清,彰显出更好守护人民安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定决心。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殊性,对实践中常见、多发行为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等“机闹”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着力解决了相关规定不够明确、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地面”至“飞行中”的各环节,“机内”与“机外”的各点位,“静止”与“移动中”的各状态,司法解释均有涉及。以问题为导向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推动全社会形成“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就是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法治共识。

当前,我国民航安全法治体系正呈现出“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的立体结构。其中,民用航空法重在确立安全标准、安保义务,筑牢民航安全的制度根基;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违法但未犯罪”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及时纠治轻微违规;刑法作为最后防线,对严重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形成强大震慑。

美好出行,法治护航。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做好刑法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达到协同发力、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佳效果提供了重要支撑。随着法治合力不断凝聚,民航安全底线必将守得更牢,安全、舒心的出行环境也将更加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