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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以“无讼”为治理理想。民间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贯穿数千年历史进程,成为维系基层社会秩序、传递“和为贵”文化理念的重要载体。传统的“无讼”并非否定法律与司法,而是追求教化先行、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治理境界,堪称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智慧的基础内容。

民间调解模式的历史变迁——

在中国,民间调解的雏形最晚可追溯至先秦时期。这时的民间调解不局限于国家机构和律法,而是以仁、义、礼、智、信等为根本准则,以民间乡贤为依托,以乡规民约为依据,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寻求兼顾各方利益、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化干戈为玉帛”的治理效果。

据《荀子》记载,春秋时期,孔子出任鲁国司寇期间,曾遇到一起父子诉讼案件。与当时普遍推行的“以刑止讼”不同,孔子并未即刻作出裁决,而是将其子留置三月,令其自省悔悟。最终父子感悟,遂不予判决、予以释放。面对不解和质疑,孔子阐释其理念:“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孔子看来,百姓不孝、父子反目根源在于教化不足。若未施教化便贸然用刑,与杀害无辜之人无异。这一案例奠定了中国传统调解“以德化讼、先教后刑”的基本原则,将道德教化置于纠纷解决的核心,为后世民间调解与官方司法的融合奠定了思想根基。

《后汉书30fb循吏列传》专门记录了推行德政、教化一方的良吏,仇览是其中的典型。东汉时期,仇览出任蒲亭长,负责辖区内的治安与教化事务。其间,村民陈元的母亲前往亭衙控告儿子不孝,请求官府予以治罪。仇览经调查发现陈元并非顽劣之徒,其不孝行为多因一时意气与沟通不畅所致。于是,他先是严厉批评陈元违背孝道的行为,明确告知其赡养母亲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和伦理责任,官府可治其罪;后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其反思自身过错,并邀请乡中耆老共同参与调解,以进一步劝说悔改。最终陈元深受感化,当场向母亲忏悔。这一案例是协作调解模式的典型代表,彰显“教化先行、柔性化解”的古典智慧。

类似的案例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很多,如北宋苏东坡妙笔化解债务纠纷、清代“六尺巷”化解邻里纠纷等,其共同理念是推崇“和为贵”,均优先采用情理教化等方式。这一“无讼”与“善治”的制度至明清时期日臻成熟。明朝通过《教民榜文》等法令,将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事明确规定为须先经里老调处的法定优先程序;清代《大清律》规定民间诉讼、婚户、田土、钱债、斗殴、相争等事应先令里老调处,“首事妥了,毋轻涉诉”成为民间调解的主要目标。

民间调解智慧的价值阐释——

我们的祖先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文化,“和合”文化正是其中精髓之一。中国民间调解之所以历久弥新,关键在于契合了中华民族“贵和尚中”的追求,体现了情、理、法的辩证统一。

一是以德化人,凝聚治理共识。中国传统社会以伦理为根基,注重通过道德教化凝聚基层治理的价值共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既是行为准则,也是重要依据。《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南宋判词中便有“以判促和、以教化俗”的典型案例:唐氏与颜氏两家因琐事相争而诉至官府,判官坚持以理劝谕:“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最终两家尽释前嫌、重归于好,成为乡里礼让和睦的榜样。与司法判决的“刚性”不同,民间调解更重“情理”,既依法维权,又兼顾人情,使双方情感上能接受、道理上能认同。这种“情理兼顾”的智慧可以有效防止矛盾升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以理服人,厘清权责边界。民间调解并非“无原则的调和”,而是坚持以理服人。调解人循循善诱地讲明事理、普及法理,让双方明确自身权责、分清是非曲直。据《宋史》记载,有乡民前往县衙报案,称自家耕牛被人割去舌头,已无法耕作、无法存活。包拯察微知著,结合民间习俗与事理逻辑,判断凶手并非为了钱财,而是与牛主有私怨、蓄意报复,故巧施计策,令牛主杀牛卖肉。要知道,宋代私杀耕牛是明令禁止的,此举正是为了引凶手上钩、自露马脚。不久,割牛舌者果然前往县衙告发。包拯当场质问:“你为何先割其牛舌,又来告发他?”凶手哑口无言、无从抵赖,只得低头认罪。此案虽属刑侦断案,却体现了以事理推究、以法理定责的传统治理思维,与民间调解“讲理明责”的精神相通,将古代纠纷解决中辨是非、明权责的智慧诠释得较为充分。

三是以规束人,外化自律方圆。乡规民约不仅挂在墙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中、嵌入百姓心中。民间调解的关键是通过大家共同制定认可的乡规民约等民间规范,引导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种以规束人的智慧,实现“群众的事情群众管、群众的矛盾群众解”,有助于提升自我约束与管理,从源头预防矛盾发生和蔓延。浙江浦江“郑义门”的事迹先后载入《宋史30fb孝义传》《元史30fb孝友传》《明史30fb孝义传》,为历代正史所罕见。据记载,该家族自南宋建炎初年至明天顺三年,合族同居长达十五世、300余年,其间未因家产分配、邻里纠纷等琐事闹至官府。全族依靠《郑氏规范》这一家法乡约实现自我约束、互相监督,通过在族内讲理、评议、和解,实现“家人相劝、邻里相规”,对民间调解经验的当代优化具有启示意义。

(作者为上海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桂林)

原标题:《学林随笔|基于传统民间调解,实现“无讼”与“善治”》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理论君

本文作者:桂林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