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这是我国首部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该《规定》是应对全球变局、破解产业短板、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之举,既守护当下安全底线,也为高质量发展与民族复兴夯实产业根基。”国企改革与发展研究专家李锦在接受《中国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大国博弈不断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各类风险挑战交织叠加。

世界经济论坛2026年1月发布的《全球价值链展望报告2026》指出,全球供应链步入结构性波动时代,全球经济正从应对短期冲击转向应对长期不确定性。仅2025年,个别国家的“对等关税”和关税升级就影响了全球超过4000亿美元的贸易流量,而主要航运路线的受阻更使集装箱运输成本同比大幅增加。

李锦分析认为,呈现政治化、高端化、隐蔽化等特征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从单一环节向全链条传导,从贸易领域向技术标准、数据合规等非关税壁垒延伸;部分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实施技术封锁,推行“脱钩断链”“小院高墙”,使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上升。

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我国中低端制造环节优势明显,能源、粮食、基础化工等基础产业自给能力强,形成了抗冲击的坚实底盘。但在技术方面,基础研究能力薄弱,高端材料、核心零部件等领域研发周期长、积累不足,存在技术断层;在产业方面,长期处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重制造、轻研发”的发展模式导致高端环节缺失。此外,我国产业存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完善,应急响应能力不足,缺乏全链条、全周期的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整体呈现‘底盘稳固、高端脆弱’的格局。《规定》正是基于对风险的精准判断,推动产业从‘大而不强’向‘强而优’转变,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李锦告诉记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王明辉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也是补齐法治短板、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的客观要求。

在他看来,针对我国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制度较为分散、整体协同不够、针对性制度措施尚有欠缺等问题,出台专门立法,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各项要求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国家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丰富反制“法律工具箱”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及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反制措施。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外国组织、个人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直接衔接反外国制裁法和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李锦表示,作为国务院第834号令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无缝衔接,构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规定》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对我国境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李锦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认为,《规定》通过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反制措施的方式,实现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反制措施与反外国制裁法一般性规定的有机统一。

“这强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体系性,进一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廖诗评认为,通过设定科学丰富的反制措施,《规定》强化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提升了涉外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回应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现实挑战,有力推动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性治理循环。

撰文:《中国报道》记者 王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