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聊发送淫秽信息不可罚的法理辨析
——兼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理解
张榆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因与普通公民的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该条款将旧法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修改为“信息网络”,囊括了从电脑端到手机端等网络通讯方式。有观点认为,根据该规定,夫妻、情侣之间发送淫秽信息亦构成违法,表达了对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生活的担忧。笔者认为,私聊发送淫秽信息是否属于违法,关键在于对“传播”的理解,其行为特征、行为对象有无限制条件?外延如何界定?不能仅停留在对字面意思的揣测,还需结合法条文义、立法目的等探寻法律规则的精神实质。
一、从文义解释看:传播具有公共扩散性
传播淫秽信息中“传播”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等加以明确。从日常生活角度理解,似乎任何将信息发送给他人的行为,完成了信息从发送者向接收者的复制、传输就构成传播,不以对象是多人还是单人,场景是公开还是私密而有所差别。实则不然,《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传播的释义为“广泛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进行了释义: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刑法规范针对的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相对较轻,但两者存在衔接关系,原理相似,故有一定借鉴意义。从上述释义中可以看出传播行为对散布范围、影响人数有所要求,其核心要义可概括为公共扩散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行为方式上——呈由点到面式发散。包括:行为人向多人或群组发送淫秽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虽是向特定人发送淫秽信息,但数量、频次较多,或明知接收人可能继续扩散等情况。
二是行为结果上——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传播强调信息传输的溢出效应,需向公共领域扩散,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传播行为的外部效应应该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是社会性的,而非私密性的。
三是主观状态上——意图具有可谴责性。评价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除客观上实施了传播行为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需具有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故意,如通过向不特定人发送淫秽信息以引诱、招揽嫖客等。如果是过失导致信息外泄,则不能认定为传播;如果目的仅在于情感的交流表达,亦不构成传播。
对比上述传播行为的特征,反观夫妻、情侣等特定关系人之间基于双方信任和同意的互动,点对点发送相关信息的行为,实际形成一个信息闭环,没有产生向社会扩散的法律效果和扩散风险,并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完全属于私生活领域的自主行为。且亲密关系中的表达有特殊情境和人身属性,发送的信息内容在公共场合可能会被视为不当,而在特定关系和语境中则符合人之常情。此种发送行为仅是一种信息传递,而非传播。主观上无传播故意,不具有可谴责性,不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而有些行为可能处于合法与违法的中间地带,比如在仅有三五人的好友群、同学群中“好意分享”淫秽信息,并相互默认不外传或在技术上设置了保密限制,只可观看,不可转发和下载,是否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笔者认为,这种有一定情感关联的人之间小范围传阅与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发送仍有一定区别,毕竟没有造成社会面上的流传,风险相对可控、影响相对有限。执法机关可综合考虑传播范围、群组规模、人员关系、发送信息的数量、频次、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评判传播行为是否达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程度。对于影响较小的群聊信息可以通过告知删除、解散群组、批评教育等温和方式处理,避免处罚泛化。
二、从目的解释看:传播具有法益侵害性
从法条文义分析一个行为是否符合违法构成要件,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也包含价值判断。法律规范首先以其规定的字面意思被了解,而真正得到遵守、执行和认可还需要内在的正当性支撑,这源于法律文本所要传达的价值,即立法目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体现在对法益的保护上。行政处罚打击、禁止一种行为,一定是因为这个行为对法益有侵害,才要牺牲掉这部分个人自由,以维护一种更高的、值得保护的价值。如果没有法益侵害性,而单纯去抑制、剥夺公民的某种自由,如该条款涉及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则缺乏正当性基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四节。第八十条被列入“妨害社会管理”一节。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旨在限制淫秽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传播淫秽信息正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这一法益,故应受到处罚。而亲密关系人之间发送此类信息,并不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法益侵害,自然不属于该条款的规制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第八十条保护的法益是社会风化,而非信息接收方的权益或第三人权益,不以干扰他人生活、侵犯他人权益为要件。例如,男性在未经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女性发送淫秽信息,使女性感觉受到了冒犯,则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骚扰行为。再如原配为贬损“小三”的名誉而到处散播其不雅视频,侵犯的主要是他人隐私权,故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隐私权保护条款,而非本条。
总而言之,点对点私聊具有高度私密性,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最基础、最具信任感的渠道,体现了人们对表达自由、隐私和安全的重要需求,承载着特殊的信任基础和情感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法律的介入要格外慎重,行政处罚应秉持谦抑性原则,恪守与私人生活的合理边界,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破坏人际交往的自然生态。既要防范违法行为腐蚀社会道德风尚,也要为成年公民私人交流保留必要的、不受国家干预的自治空间。包容私人生活的多样性、尊重人格的自由发展亦是社会保有活力的驱动与源泉。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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