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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牛区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的市民朋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市民朋友缴费,经金牛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已委托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及对象

金牛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委托代征时间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三、委托代征单位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收费(缴纳)标准

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成价费[2005]第31号)文件的规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依规核定的标准。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三)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四)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五)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五、减免对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缴费方式和票证开具

可通过成都燃气微信公众号、微信与支付宝“生活缴费”以及成都燃气营业厅、红旗连锁超市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缴费,缴费后可进入成都燃气962777微网厅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七、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八、其他说明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代征金牛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未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公司建立“虚拟用户”账号的形式进行代收。(三)除一户一表的居民燃气用户外,部分非燃气用户(如商业综合体等)仍可通过物业或者管理方汇总缴纳,具体情况以实际核定为准。(四)如对缴费方式和开具票据有疑问,可以联系成都燃气公司(电话:028-962777);如对缴费认定和缴费金额有疑问,需咨询相关政策,可咨询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街道办(电话号码见附表);如发现违规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重复收费行为,可向金牛区税务局举报(电话:12366)。改善城镇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衷心感谢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0日

来源 金牛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