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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友分享,北京某设计院,还是业内知名的设计院,让员工又是签劳动合同变更书,又是签竞业限制与信息保护协议,只能说太能整活。
劳动合同变更书提了比较重要的两条,一是不定时工作制,二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还特别说明,本变更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自愿签署,双方就本变更书的签署无任何争议,且承诺互不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这个肯定是设计院真实意思,但员工的真实意思肯定不是这样,要不然就不会出现网络上。
竞业限制协议部分截图放到文末了,大家可以看一下。
先聊这个不定时工作制,名字叫这个,但员工还是要正常打卡,晚上九点前下班不能算作加班。
搞这个的目的是为了啥呢,大概率是为了公司躲避员工加班追责。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无法按标准时间来衡量的岗位、需要机动作业,时间不固定的岗位,设计院好像并不是特别适用。
这个不定时工作制,一旦实施后,就没有加班费一说了,所以这个制度必须得人社部门审批,企业不准自行实施。
现在设计院让员工签合同变更,把不定时工作制写到里面,很明显,以后员工加班就是义务了,但并不合法合规。
竞业限制也是比较离谱,一般员工就不用签竞业限制协议。
因为竞业协议适用于三种人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旦签了竞业协议,无论何种情况,你离职了,都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在竞业限制期内,就相当于不能在设计行业找工作了。
一旦违反协议,员工按照平均月工资的50%赔偿公司。
当然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可以享受到公司发的补偿费,按照月工资的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设计院这么整,就相当于员工加班没加班费,离职了还不能找工作。
其实设计院没必要整这么多花里胡哨的,要想办法去找项目、去转型、把款要回来,这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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