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石油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6月,李某因车辆刹车钳更换问题与同事梁某在工作场所发生争执并打架,致梁某轻伤一级。后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系因工作原因打架,且事后已达成和解,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某石油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石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支付李某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首先,某石油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办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结合《培训学习签到表》、《员工学习规章制度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李某对其内容明知,应受其约束;其次,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致对方轻伤一级,其行为符合《员工管理办法》中“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规定。李某主张系因工作原因引发,但现有证据显示该事件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必然联系。其事后达成和解并被撤案,并不改变打架行为已实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该用人单位作为石油运输企业,对纪律性与安全性具有更高要求。李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更违背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破坏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最后,某石油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先后履行了内部研究、向上级请示、向工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最终形成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李某,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

综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确认石油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对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剥夺,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规章制度的效力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具体而言,规章制度的效力需同时满足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公示告知等三个要件。

二是行为严重性的实质判断。“严重违反”的认定,不能仅以规章制度列举的情形为唯一标准,还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危害后果是否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秩序、财产利益或声誉造成实际损害或严重威胁,劳动者所在岗位对纪律性、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以及不同行业对违纪行为的容忍度差异等。

三是解除程序的合法审查。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享有在解除程序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即便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事实,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解除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解除程序合法正当三项条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关系不仅是经济利益的结合,更是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亦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这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作者:李振、梁天枢

来源:枣法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