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发布后,许多读者在后台留言,就殡葬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叶律师进行交流。
当前,税务局对殡葬行业的处理相对侧重于增值税,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相对较少,但其中“墓穴租赁服务”的收入与成本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常见的墓穴租赁并非如房屋租赁一般逐年/月支付租赁费用,通常是采用一次性付清,或一次 性 支付较长期的租赁(使用)费用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主要基于 “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家属希望一次性办妥,避免后续因遗忘缴费或联系中断可能带来的问题,对于陵园管理而言, 一次性回笼资金,避免了后续催缴的繁琐和坏账风险。但这种支付方式必然涉及到义务履行跨税收年度的情形,因而容易产生所得税的成本与收入计算争议。
此外,墓穴租赁业务往往并非简单、单一的租赁业务,而是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集合。前者如墓碑、墓穴构筑物(石材、基座、围栏、装饰等)的销售,后者如对应墓穴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许可。由于上述混合业务的特殊性,当前缺乏统一的、明确的会计准则或者文件来规定其收入、成本如何确认,因而容易产生争议。
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按年分摊。将收取的总款项(包含墓碑成本和土地租金)在合同租赁期内(如20年)分期确认为收入,对应的成本(如墓碑建造成本)也分期摊销。
这种做法相对而言更贴近“租赁”的表象,其底层逻辑是将墓穴租赁 认定为一项长期租赁合同,客户主要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内的使用权,同时, 墓碑等建造成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合同履约成本”,在相同租赁期内分期摊销,与各期收入配比。
方式二:一次性确认。在客户付清款项、获得墓穴使用权时,将全部款项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一次性结转墓碑等建造成本,更强调“长期使用”的实质。这一做法的底层逻辑是将墓穴租赁 认定为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客户主要购买的是墓碑、墓穴等有形产品,并附带获得长期土地使用权, 墓碑等建造成本在确认收入的同一期间,一次性结转为“销售成本”。
以上两种做法会有不同的影响: 一次性确认的做法会导致销售当期利润大幅增加(因集中确认收入),而后续年度仅有少量管理费收入,利润骤降,呈现“暴利-低谷”的剧烈波动,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激增,提前缴纳较多税款,占用企业现金流。 按年分摊的做法依据各期收入、成本均匀确认,利润平稳、可持续,更符合长期服务的业务观感,同时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激增,提前缴纳大量税款,占用企业现金流。
那当前的官方观点是如何呢?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对于这一争议,应当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进行判断,一般一次性计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实质重于形式”,即 不要只看合同上写的“租赁”,而要分析业务实质。如果客户支付的对价主要目的是获得墓碑墓穴的永久性产品,并附带一个长期的土地使用权限,那么其实质更偏向于“销售”。反之,如果主要价值在于土地位置的长期使用权,则更偏向“租赁”。
权责发生制,要求我们关注到, 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与其对应的义务履行期间相匹配。企业是在某个时点一次性完成了主要义务,即建成墓穴、交付长期使用权,这决定了墓穴租赁的主要义务履行发生在收取款项和交付使用时。
总结而言, 陵园墓地的“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如墓地使用权偏长期甚至伴随终身)。一旦签订合同,无论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墓地使用权的控制权已实质转移给客户,因此税务上认定业务行为已完成,需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从税款征缴的角度而言,由于 墓地租赁费用较高,若允许按分期收款处理(即按收款比例分期确认收入),可能导致企业通过人为拆分付款周期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免税基侵蚀,税务机关可能对这类高价值、低流动性资产交易采取“一次性计征”的严格政策,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完]
叶东杭律师
执业律师,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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