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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青宝(300052)投资者索赔案件将于4月22日迎来二审。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介绍:“我们代理的投资者诉中青宝股票索赔案件一审已胜诉,法院认定中青宝公司存在年报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项虚假陈述行为,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关于公司年报虚假记载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回顾该案,ST中青宝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ST中青宝子公司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德信”)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并通过高德信关联的6家公司循环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此外,公司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重大信息。
根据法院此前的判决,赵敬国律师认为有两类投资者可以索赔:(1)于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持有ST中青宝股票,无论在2023年4月27日之后是否卖出的;(2)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买入且持有ST中青宝股票,无论在2024年7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的。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个索赔条件的诉讼时效将于2026年4月27日到期。留给投资者的索赔时间已不足20天,错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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