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伪造并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吗?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理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变造。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如何理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呢?
由于刑法没有对“伪造”作出具体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根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合法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国家机关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的公文、证件。
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制作权限的行为人违规、违法使用公章或专用章出具内容不真实但形式合法的证明、公文的情况,如医院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出生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出具虚假身份证明、法院出具虚假诉讼文书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同样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另外,应当如何区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与“变造”?
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变造是在真正的事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而且变造后仍然能见到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变得面目全非,则将是伪造,而非变造。
通常情况下,二者不难区别,但是如果遇到有一些伪造行为是先通过变造行为来实施的情况,那么这里的变造行为可以看作是伪造行为的一个阶段,伪造行为可以吸收变造行为,在尚未完成伪造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以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既遂处罚。
如果对原真实公文、证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但原真实文书的认证信息仍然存在,改变后仍保留了与原文书、证件的同一性,则应当认定为变造。如果对原文书的认证信息进行了本质的更改,导致原文书实际已不存在或再无法由有权制作机关进行核查的,则应当认定为伪造。【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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