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清舱”构成犯罪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航班值机手续。为泄私愤,王某某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先后两次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劝阻后无果,依照规定上报机场。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夏庄法庭庭长 吴仲雷:本院认为,王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到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未实际打通公安机关的电话,但其已通过言语使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机场工作人员获知,造成航班清舱,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罗国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传播行为并不限于向社会公众或公安机关进行宣告,通过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使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机场工作人员等群体获知,也应构成传播。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信息应酌情重罚
据统计,2025年,民航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重要选择。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不仅危害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2023年9月,被告人江某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9月。在其缓刑考验期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先后五次拨打机场联系电话和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酌情从重处罚。
新司法解释为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还明确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罗国良:民航相关管理规定对于“紧急应对措施”和“一般应对措施”的适用情形、启动条件等均有明确规定。按照过去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要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才构成犯罪,经过慎重研究,《解释》明确致使相关部门采取“一般应对措施”即构成犯罪,这样对犯罪后果的要求降低了,刑事惩处更严格了。
(总台记者 崔建军 曹筱征 王伟 王淏楠 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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