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提示
投稿邮箱:793325393@qq.com;法律咨询:18321582603;商务合作:13023280425;增值服务:021-51526200(即可直通高净值群)
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武汉新华夏公司、胡家伟等人是否冒用福建新华夏公司名义签订涉案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11年4月9日,旨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载明合同甲方为武汉新华夏公司,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协信·天骄名城项目经理部”。甲方指定的验收货物人员为兰德快和胡斌。2011年6月29日,中建三局二公司西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天骄名城项目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福建新华夏公司。合同对方加盖的印章为福建新华夏公司印章及江年宗的私章,合同对方开户银行情况为武汉新华夏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所开账户。2013年5月20日,旨新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载明合同对方为福建新华夏公司。
该协议简述了双方签订涉案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并对欠付货款、还款期限等问题作出核对确认。协议书加盖了福建新华夏公司印章,胡家伟分别作为福建新华夏公司代表和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名。2013年7月12日,林仁兴、林金海、胡家伟、郭明全签署《协议书》记载,武汉新华夏公司注册至今,公司经营、资金的使用支配实际均由胡家伟运作,所有债权债务均由胡家伟承担。胡家伟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承诺书》称,胡家伟、林金海、林仁兴三人合作承办涉案工程项目,私刻福建新华夏公司公章用于签订与中建三局二公司劳务合同。以上事实足以表明,武汉新华夏公司及胡家伟等人冒用福建新华夏公司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涉案合同文件。原审判决认定福建新华夏公司并未签订涉案相关合同文件,是正确的。
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引发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在对方当事人未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武汉新华夏公司及胡家伟等人作为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合同相关责任。
对此你有不同的观点吗
你是怎么看待的?
在评论区一起聊聊吧~
上海法律服务中心 ID: shlawfa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一个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平台,专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主,并不定期开展普法讲堂、法律咨询直播室等。让百姓学法知法懂法,利人利己利国家。
律芩法务 ID:lawqin021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最专业的法律知识,最独到的法律解读……以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普及生活实用法律,关注社会大众民生,打造中国法律共同体。
九转律师 ID:Turnlaw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提供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与自诉,专业的服务亲民的价格,让老百姓都请的起律师。
律芩企服 ID:shlawqi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以中国法律为基础,从企业设立到公司治理,致力运营风险评估,帮助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有事找法 ID:UFindlaw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一个综合性法律平台,涉及从出生到死亡,普及法律常识百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律芩商务 ID:lawqinsw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站在法律人的高度,解读中国时事百态,洞察社会民商问题,促进民商团结一致,为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更多交流、合作、投稿请联系小编邮箱lawqin@qq.com,让我们携手维护和谐社会,让我们一起共创美好明天。
【特别声明】本文由律芩法务综合编辑,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及二维码。部分图文源于网络,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核实后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