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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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吸毒人员朱某联系被告人余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万宁市某酒店一楼处进行交易。到酒店后,朱某将人民币3800元现金交给余某,余某转而联系上家购买2900元的毒品。上家收到钱后将一小包毒品放在该酒店一楼并将放置位置告知余某。余某前往前述地点拿到毒品,转交给朱某,并从中获利9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余某,同时吸毒人员朱某将从余某处购买的毒品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净重为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各项权利。庭审严谨规范,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万宁法院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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