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重要法律。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资源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职能与重要阵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阐释,助力法律精神与条文规则的准确理解、统一适用,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质增效,本报特开设“法典视界·生态环境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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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临萍
2026年3月12日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主席签署了第七十号主席令,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生态环境法典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的重大法律成果,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法典化”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典规定、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典规定,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是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坚强法治根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呈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对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法律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基本法治遵循。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生态环境法典践行党的宗旨,明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有力推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人民法院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以法典为据做好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
二、增强使命意识,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特征
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提前谋划,认真统筹,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着重把握好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特点。
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纲和魂。伟大的时代孕育伟大的理论,伟大理论引领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五编1242条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线,科学设置编章结构,精准界定生态环境概念和范围,确立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大原则,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确立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是造福人民的法典,明确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作为立法目的,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生态环境法典压实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态修复等制度体系;规定“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将“三水统筹”的国家战略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国家水安全提供重要保障;突出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地理单元保护,构建陆海统筹新机制,提升海洋环境系统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需要。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体系,完善油烟、恶臭、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以及化学物质等新污染物防治制度体系,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关注人民群众身边的污染问题,有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生态环境法典以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明确了能源结构优化经济核心领域;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确立全国统筹、节约优先等基本原则,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彰显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体现在制度体系方面,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纳入法典,出台后不再保留原10部法律。二是现行的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体现到法典中。这些法律在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体现开放性和兼并性。三是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体现在法律责任方面,确立“过罚相当”原则,明确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吸收了生态环境专业化司法改革成果,专设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条款,要求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设,并规定执法司法协同制度;规范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衔接机制,写入禁止令保全措施,完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将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内容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为下一步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健全裁判规则体系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实现了“四个重大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从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入手,注重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坚持转变观念、压实责任,不断增强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现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的重大转变;紧跟时代、放眼世界,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实现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鉴了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生态环境法典为应对世界环境三大危机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引领了规则之治,把制度化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全面深入学习,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明确要求,主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法典任务清单,列明4方面17项任务,逐项明确具体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专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法典的重要职责,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带头准确实施、发挥引领作用,认真做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的学习、宣传、适用工作。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要深刻领会生态环境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系统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努力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越是形势复杂多变、任务艰巨繁重,越要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法治成果,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结合起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忠诚履行审判职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题部署、学习教育、报告相关工作,对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培训当成一次知识武装、知识洗礼、知识提高的重要契机,充分借助数字法院建设成果,最大程度发挥“一张网”效能,切实提高广大法官的审判执行能力水平。
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推动法典贯彻实施工作走深走实。要做好立改废释,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典型案例;制定、修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尽快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后审判工作无缝衔接。要提升审判质效,深入做好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研究,聚焦气候变化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积极配合相关领域法律制定出台。切实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注重发挥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用好“案例库”“法答网”,进一步发挥“库网”融合效能,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准确把握法典的立法目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制度、重要条文、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规定以及贯彻实施工作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扎实做好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工作。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不同领域部门法的衔接适用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融合发展。
全面加强法治宣传。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五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等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营造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持续打造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品牌,切实用“听得懂”的语言阐释“听得进”的法理,努力让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体公民的思想自觉、行为自觉。
深化国际交流互鉴。生态环境法典的先进编纂理念、科学体例结构丰富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积极承担国际环境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人民法院要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为契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合作交流、持续凝聚国际环境司法共识,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务实合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更多中国司法智慧。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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