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承诺能为成年人实现大幅增高、逆龄生长等有违生理规律的效果,收取费用后却无法达成,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美容店承诺成年男子一年内可增高10厘米,并收费2万元,最终未能兑现该承诺,构成消费欺诈,被判退一赔三共计8万元。

2021年,时年32岁的男子王某结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在一次服务推介中,张某向王某描述了一项增高服务,称通过其提供的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一年内可增高10厘米。

在诱人效果驱动下,王某与张某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手写服务单、收据及付款记录,确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王某为此支付了2万元费用。

此后,张某陆续为王某提供数次服务。但王某并未如张某所承诺出现显著的身高变化。王某感觉被欺骗,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退还费用。但张某或以王某未完全配合为由推诿,或坚称服务已产生长高约2厘米效果,拒绝退款。后王某以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服务费并三倍赔偿。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张某向已成年消费者王某作出长高10厘米的承诺并收取高额费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

法院对案涉承诺内容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王某在接受服务时已是年满32周岁成年人。通过非医疗性的、生活美容或养生调理手段,在一两年内实现10厘米增高,缺乏权威的医学理论支持和广泛的实践验证基础。张某的承诺带有强烈超常性和诱惑性,真实性存疑。

其次,法院明确了该承诺在合同语境下的法律属性。张某并非仅表达一种美好愿望或模糊目标,而是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服务期限、数万元对价直接挂钩,实质上已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保证或允诺,并直接影响王某作出购买决策。

关于张某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理应具备与其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医学常识,或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其所宣传效果是否具备科学性的义务。但在未能提供权威科学依据和可靠实证材料的情况下,张某仍向消费者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其主观上存在应当知道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故意。

对于张某辩称其已实际提供了服务,且王某身高增长2厘米,故不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合同缔结和营销宣传阶段,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交易决定。张某在缔约时作出虚假承诺,已构成欺诈。

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还王某已支付的该项目服务费2万元,并另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合计8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