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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加盟欺诈案:217 名加盟商联名起诉某餐饮品牌方,指控其以 “零经验开店、月入十万、全程扶持、半年回本” 等虚假宣传诱骗签约,单店加盟费 12 万 —50 万元不等,涉案总金额超 3400 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品牌方无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虚构盈利数据、未提供承诺的选址与运营支持,构成欺诈与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全部加盟合同、全额返还加盟费 3400 万元、按加盟费 30% 赔偿经营损失,并将品牌方及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
无独有偶,2026 年 1 月福清法院判例显示:苏某被 “日进斗金、客源无忧” 宣传吸引,支付 5.5 万元加盟费后 3 个月无订单,法院认定品牌方虚假宣传,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 4 万元。
据最高法 2026 年一季度数据,加盟纠纷中虚假宣传占比超 65%,超 80% 加盟商因证据不足维权失败。本文结合真实判例与法律规定,拆解加盟虚假宣传维权全流程,教你依法解除合同、追回百万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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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法律定性:
不是 “合同纠纷”,是 “欺诈 + 违约”
核心侵权行为:三大虚假宣传套路
盈利造假:
虚构 “月入十万、日销五万”“半年回本”,伪造盈利报表、排队视频,如青浦案中品牌方 PS 全国门店盈利数据;
资质造假:
谎称 “商务部备案、连锁百强、明星代言”,实际无特许经营资质、无直营店、无成熟运营体系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服务造假:
承诺 “全程扶持、选址装修、供应链、营销引流”,签约后仅发电子版手册、组建微信群,无实质服务。
法律定性与后果
民事欺诈:
依据《民法典》第 148 条,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加盟商可主张返还全部加盟费 + 赔偿实际损失;
根本违约: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22—23 条,品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供核心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法定解除;
惩罚性赔偿:
构成消费欺诈的,可依据《消保法》第 55 条主张三倍赔偿(青浦案因集体维权按 30% 酌定赔偿);
行政 / 刑事追责:
向市监举报可处1—10 万元罚款;涉案金额超 5000 元可立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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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黄金四步:
证据为王,追回加盟费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维权成败关键)
虚假宣传证据:
招商手册、宣传视频 / 海报、直播 / 朋友圈文案、聊天记录(含 “月入十万”“零经验开店” 等承诺)、盈利报表、门店排队视频(PS 痕迹);
合同与付款证据:
加盟合同、付款凭证(转账 / 收据 / 发票)、品牌方工商信息(查是否特许经营备案);
履约证据:
培训记录、选址 / 装修沟通记录、供应链 / 营销服务记录(证明未提供承诺服务);
损失证据:
房租、装修、物料、人工、推广等费用凭证,门店亏损报表。
第二步:发律师函 + 协商解约(低成本止损)
向品牌方发送《律师函》,明确其虚假宣传、根本违约,要求3 日内解除合同、全额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协商时录音 / 留存记录,品牌方推诿、拒绝退款的,立即进入下一步;
冷静期内(未开店 / 未接受核心服务),可直接主张无理由单方解除(《条例》第 12 条),无需承担违约金。
第三步:集体诉讼,主张三倍赔偿 + 精神损害
向 12315/12345 举报:提交证据,要求市监立案查处,责令退款、罚款、停业整顿;
向商务部举报:
投诉品牌方未特许经营备案,依法处罚;
联合其他加盟商:
组建维权群,整理共同证据,提起集体诉讼 / 代表人诉讼,降低成本、提升胜诉率(青浦案 217 人集体维权,全额追回 3400 万)。
第四步:起诉 / 仲裁:
解除合同 + 全额退费 + 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① 撤销 / 解除加盟合同;
② 返还全部加盟费;
③ 赔偿房租、装修、物料、人工等实际损失;
④ 支付违约金 / 惩罚性赔偿;
⑤ 承担律师费、公证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48 条(欺诈撤销)、第 563 条(法定解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12 条(冷静期)、第 22—23 条(信息披露);
《消保法》第 55 条(三倍赔偿);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或按合同约定仲裁;
判例支撑:
青浦案、福清案均支持解除合同 + 全额退费 + 赔偿损失,集体维权胜诉率超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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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
加盟商的 “法定后悔权”(无理由解约)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12 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未约定冷静期不影响权利行使,排除冷静期的格式条款无效。
冷静期认定标准(法院核心裁判规则)
核心:
未实际使用品牌经营资源(未开店、未接受核心培训、未使用商标 / 装修、未获取技术手册);
期限: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过短显失公平的无效);未约定的,签约后至实际运营前均为合理期限(通常 1—3 个月);
效果:
冷静期内无理由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金,品牌方应全额返还加盟费(仅可扣除已发生的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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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预防:
3 招避开加盟陷阱
签约前:三查三验
查资质: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查备案信息,要求提供两店一年证明(直营店经营满 1 年);
验宣传:
要求提供真实盈利数据、门店地址、加盟商联系方式,实地考察 3 家以上门店,核实经营情况;
审合同:
拒绝 “概不退款、放弃冷静期” 等霸王条款,明确冷静期、服务内容、退费条件、违约责任。
签约时:留存全部证据
全程录音 / 录像,保存招商宣传材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合同明确:
冷静期期限、服务明细、退费标准、虚假宣传的违约责任。
履约中:及时止损
品牌方未按约提供服务的,立即发函催告,逾期未履行的,立即主张解除合同、退费;
发现虚假宣传的,不要继续投入,及时固定证据、启动维权。
从上海 217 名加盟商追回 3400 万,到福清苏某成功退费,真实案例证明:加盟虚假宣传不是 “创业风险”,而是违法欺诈。
加盟商只要固定证据、善用冷静期、集体维权,就能依法解除合同、追回全部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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