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实习生 燕晓雨

4月8日,据新华社、极目新闻报道,跳水运动员全红婵涉嫌遭受网暴一事,全红婵所在训练中心已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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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红婵所在训练中心发文指出:全红婵作为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年轻运动员,在成长过程中承受了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和精神伤害,对此,我中心表示严重关切,并坚决反对。运动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体育精神的践行者与传播者,以任何名义对运动员及其家属进行恶意中伤、侮辱谩骂、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均已超过法律与道德底线。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运动员的正常训练和生活,更破坏了公平、健康、向上的体育生态。我中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和人格侵害,坚决反对畸形的饭圈文化,坚决支持全红婵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我中心将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坚决追究网暴者责任。

网暴全红婵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怡珩介绍,网络暴力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可以并行追究,互不排斥。

一、民事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首先,从民事责任来分析,无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网暴全红婵者均须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怡珩律师补充道,针对全红婵的网暴,如果涉及“披露运动员的隐私信息”,还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样适用上述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从行政责任来看,尚不构成犯罪时,网暴全红婵者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从刑事责任来看,情节严重者可判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两高一部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网暴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第一种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王怡珩律师介绍,侮辱罪、诽谤罪通常属于“自诉案件”,即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但是网暴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可以主动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全红婵作为知名运动员,针对她的网暴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极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完全有可能启动公诉程序,这意味着即便被害人不自行起诉,职能部门也会主动追责。

第二种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网暴者通过“人肉搜索”非法获取并公开运动员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可能触犯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怡珩律师介绍,根据目前公开报道,全红婵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已出现长期焦虑、失眠、自我否定(想过退役)等严重身心反应。鉴于全红婵系奥运冠军,若经公安机关侦查,进一步查实是否存在组织“人肉搜索”、非法获取并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则相关行为人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而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