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在浩如烟海的巴县档案中,自杀案件并不罕见。透过每一例自杀案件,我们能窥见当时不同的社会问题。在巴县档案Q006-003-001184与Q006-003-001188两序列下,年轻徐氏自缢的真相被悄然埋藏在历史尘埃中。这起人命案会因案件涉及因素、地方政府官员替换而审理艰难。律例与现实的冲突、制度对百姓的苛累,尽显清代司法体系对下层女性与婚姻细故案件的漠视,也暴露了其深刻的时代局限。
案情
嘉庆二十五年腊月,渝州的寒风卷着碎雪,徐氏依幼时婚约嫁入邓家,丈夫邓文恒有薄产佃出,日子虽不富裕却也算安稳。眨眼一年过去了,徐氏不知丈夫的营生情况,但婆家的日子越过越艰难她还是看在眼里。于是,在道光元年腊月,徐氏见婆家日子实在艰难,便回了娘家投靠哥哥徐国有,徐国有并无偏见,让妹妹安心暂住。
徐氏在娘家平静地住到了道光二年二月初二。奇怪的事情发生了,邓文恒的佃户周麻子突然上门接徐氏回家,徐氏见丈夫未露面,断然拒绝。次日,周麻子拉上张洪顺,雇轿带人强接,又被徐国有斥责赶走。到了二月初五,周麻子又勾结瞿磨子、张洪顺等人,借着邓文恒的名头想诓骗徐氏跟他们走,徐国有见他们又来了,便直接将这群人彻底赶散。没过多久,邓文恒终于现身,他带来的消息解释了这几天周麻子等人接二连三的奇怪行为究竟是为何。
婚后安稳日子没过多久,邓文恒就犯了难。正所谓“长工一年,薪合高粱五斗;短工一日,仅换一升七合”。糊口尚难,何言积余。思索着如何赚钱的邓文恒遇上了佃户周林的儿子周麻子,周麻子也愁找不到营生的活计,便拉上邓文恒一起贩藕。然而邓文恒不仅没赚到钱,反倒亏了两千文本钱。因无现钱交出,邓文恒便向周麻子写有一纸借约,约定道光元年腊月间清算该利钱一千文。此后为维持家用,邓文恒又向周麻子立约,约定道光二年二月内偿还。这一切徐氏均不知情。
还款期限至,邓文恒无力偿债,周麻子便心生歹念,将邓文恒带至叔叔周老么家,在场的还有周麻子的父亲周林、瞿磨子,在几人轮番劝说下,邓文恒竟同意休妻,将徐氏转卖给周麻子抵偿债务。于是瞿磨子代为立笔、邓文恒盖手印,一份休书写毕,暂存于瞿磨子手中。周麻子来接徐氏,也不说清缘由,是因为他知道自己和邓文恒的约定并不合乎律例,想着先借邓文恒的名义将徐氏骗至自己家中控制。不料徐氏多次拒绝周麻子的接请,周麻子才不得不让邓文恒出面说清楚缘由。但邓文恒出面说的“缘由”被其用“春秋笔法”遮掩了部分真相,他企图将自己择出这场买休卖休的阴谋。
道光二年二月初五,邓文恒来到徐家,支支吾吾谎称因与周麻子起口角,遭周家胁迫写下休书,周麻子因觊觎徐氏多时才勒令其出具休书。徐氏听闻后如遭雷击,万万没想到自己倾心相待的丈夫竟如此懦弱地把自己改嫁了。她又气又羞,当即哭倒在地,随后便卧床不起。到了第二天,徐氏越想越委屈,认为休书已出,此事已无回转余地,遂用头绳在房内自缢。徐母廖氏闻声施救,却终究未能挽回徐氏的性命。
徐氏的死与清代对“贞节”的高度重视环境有关。有学者研究指出,在唐代,孝顺的价值要高于贞节的价值;而在清代,贞节的价值高于孝顺的价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清代并不是一句普通口号,而是理学影响下的八字箴言。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不难理解徐氏为何对被休卖之事看得比自己的性命都重,造成徐氏死亡的不只有丈夫邓文恒的背叛,还有对日后可能被人指指点点的恐惧。
徐国有在徐氏死后,又悲又怒,当即找来绳子,将周麻子捆了个结实,并投鸣约邻见证,之后将案情呈报给了知县李嘉祐,期待为妹妹讨回公道。但徐国有想不到,一桩责任清晰的人命案,审理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探案
道光二年二月初九,徐国有递交报状,知县李嘉祐批“候验”。初十,案件正式立案,官府差役即刻前往徐家,协同约邻准备验尸相关事宜,召集涉案人员候审,案件初期进展顺利。但到了二月十一日,邓文恒为了圆谎向官府递交报状,内容是周麻子屡次偷窥、调戏徐氏,徐氏因此回娘家,而“无辜”的邓文恒自己是被恶棍周家胁迫盖了休书手印。邓文恒在报状中将自己择了个一干二净,将徐氏之死的责任全然推到了周麻子等人身上。县正对于案情还未完全掌握,面对这一报状只得批道:“已据徐国有具报,侯验讯究。”事实上,哪怕有邓文恒这一浑水摸鱼的报状出现,案件本仍可正常推进,从李嘉祐的批词来看,官府也没太受邓文恒谎言的影响,继续推进案件验尸、审讯便是了。但两天后的一则哀状真正阻碍了案件进程。
道光二年二月十三日,徐氏之母徐廖氏向官府投递了一则“恳请免验”的哀状,内容为:
情氏女徐氏嫁配邓文恒为婚,去腊文恒外贸,氏女□□□。邓文恒回家,因与佃户周麻子同周老么、张洪顺等日□。周麻子等去接氏女,见文恒方归即与人口角,家又贫寒,以致氏女忿急,自以头绳缢毙身故,并无别情,且恩氏女既已缢毙之苦,何忍相验尸体暴露,为此哀恳仁恩赏怜免验,氏甘领埋存殁。均沾。伏乞。
徐廖氏恳请免验的哀状及李嘉祐堂批
这一哀状彻底将案件搅和成了一团乱麻,县正也觉得困惑了,他在哀状上批道:“昨据氏子徐国有具报氏女因周麻子等勒休接娶以致轻生。今据称氏女因其夫邓文恒与周麻子等口角,又因家贫气愤短见自缢,并无别故。是否前报失实,有无勒贿情弊,候讯供察夺。”可见,李嘉祐批准了徐廖氏的免验申请,决定通过审讯众人得出真相。根据《大清律例》,自杀案件确实可由亲属恳请后官方决定免验,李嘉祐的决定并无违律之处。但这一决定为案件草草了结递上了直接的借口。
道光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约邻徐国才等人以及原报邓文恒、徐国有均出具结状,每一结状中都提到了徐廖氏恳请免验,都称徐氏是因为家贫且丈夫不顾家而气愤自缢,完全没有提到周麻子勒令休嫁等事宜。就在同一天,刑房呈签要求传唤周老么、周林、瞿磨子等人,查取休约、借约以质讯。我们无法判断同一天内结状与签令哪一文件出现在前,但无论如何,真相即将浮现时的草草结案,显然暗藏猫腻。
道光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徐国有的一则禀状揭示了前一天草草结案的原因——此时巴县知县已完成更迭。清代对官员换任交接有严格规定,离任官需将案卷、钱粮账目等交接清楚,早在顺治朝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升转官员,钱粮未清,不准即赴新任,违者革职。”可见官员换任时的交接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前后任交接之时,词讼、案卷交代也是颇为重要的一部分。词讼案卷需按已结、未结分类交接:已经完结的案件交接起来较为简单,离任官在离任时只需将已经完结的案件卷宗造具成册,接任官只要仔细查明即可;对于未完成的案件,离任官需要“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查,并自理各案汇录印簿,逐一开具事由”,接任官则需要将未完结案卷一一查核,若失察,可能会被罚俸一年。
从词讼案卷交代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清代官方对于司法交代程序的重视。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未结案件交接繁琐,地方官员常为减少工作量,在换任前草草结案,李嘉祐便是如此。如此一来,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官员换任,往往会对查清案件真相带来不小的困难。更致命的一点是,清代官员换任较为频繁,由此给当事人寻求正义带来了麻烦。
回归到案件本身,王如琯刚到任便接到了徐国有的禀状,但在他的视角下,该案已完结,各当事人的结状俱全,并无疑处,于是他在禀状上驳斥道:“据呈尔妹邓陈氏自缢身死,于呈报后业已恳请免验,可见并无冤抑,何得复请拘办,实属恃刁□□。本应□案严究,姑宽不准。”此后的十天档案并无相关案件记载,或许是案卷遗失,又或许是案件在这段时间归于平静。而王如琯应当在这段时间查看案卷、完成交接过程中发现了本案的遗漏之处。
徐国有递交的禀状与王如琯堂批
道光二年三月初二,邓文恒为周林等躲避不出之事再次提交禀状,此时王如琯看着还押在衙门内的周麻子,知道此案应需要重新审讯了结,便批令差役传唤众人。三月十日,衙役将周林传唤到案押候,周老么、瞿磨子依旧未获,且因为李嘉祐卸任签销,而王如琯没有发出新签,故周老么、瞿磨子无从传唤。王如琯得知这一情况后便马上发出新签,同时先将周林等在案人员进行复讯。
道光二年闰三月十六日,案件迎来了终结。结合徐国有、周林、周麻子等人的供述及相关结状,案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即邓文恒向周林等人借钱却无力偿债,与周麻子合谋买休卖休,借约二纸、休书一纸以及各方口供便是铁证。
追责
《大清律例》对买休卖休有明确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除了本案,巴县衙门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嫁卖生妻”档案还有很多,不仅有相关案例档案,也有地方布告档案。地方布告的出现,进一步表明了地方政府对于官方态度的遵循,以道光元年重庆府发来的致巴县札告示为例:
川省民人多无恒业,一经贫困,即卖妻女。因有不法匪徒借图渔利开窑,诱取辗转贩卖,虽系贫民自弃骨肉,导启邪行总由奸徒意图获利煽惑兴贩致,令室家分散,幼弱流离。似此虺毒为心,言之深堪发指。除行地方官严禁缉拿外,自示之后,尔等务安生业,力作谋生,切勿将妻女卖给,以致失所受辱。如有外来流棍勾串土著匪类私开媒馆、引诱拐卖,许该地邻牌约扭禀地方官究办。倘该地邻等通同徇隐,定行一并严究。
重庆府发来的致巴县札与告示
由该告示发布的时间以及李嘉祐到任时间可知,告示发布不久李嘉祐便到任巴县。重庆府发布的札示具有指导性作用,这也是李嘉祐最初迅速立案的原因——本案涉及嫁卖生妻致死,正是当时的“严打”范畴。
本案的案情清晰,且《大清律例》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本不应有惩罚责任人的困难。但实际上,本案的审讯和追责受到了清代司法局限性的制约,难点有三:其一是案件相关人员频繁干扰司法进程。清代律例允许亲属恳请免验本是为安抚亲属情绪而设计的惠民政策,但很容易被利用而破坏实体正义。其二是清代知县任用的“多轨制”交接模式造成沟通上存在困难,不同官员之间的交接存在漏洞,草草结案易给当事人带来重复告禀的麻烦,使得当事人疲敝甚至畏惧审理。其三是清代下层女性地位较低,徐氏的死并不会引起县官重视,清代地方政府对这类可归于“民事细故”的案件通常优先以“无讼思想”处理。
第一点上文已然提到,无需赘述,不论是邓文恒故意混淆视听的报状,还是徐廖氏不忍女儿尸身暴露的哀状,都给案件的审查带来不小的麻烦。清代司法允许此类干扰案件侦办的行为存在,容易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后两点将在下文逐一阐明:
清代知县分实授、署任或代理三种类型,这本是为了避免职位空缺而制定的灵活用官制度,但频繁的官员更迭为民众带来的其实是冗杂与麻烦。巴县作为川东道首县,地处重庆府核心,因此需灵活调度以保障治理连续性。在前任知县仇如玉因故离任后,李嘉祐于道光元年由督抚临时委派署理巴县,负责过渡治理,权责与实授相近但无长期任期保障。以现代视角俯瞰,李嘉祐是一位“动循礼法,不市名誉”的好吏。曾经有人在县试期间讹传“五桂石观音灵异”,民众聚集数万人议修庙,秩序混乱。李嘉祐亲赴现场毁神像,薄惩倡首者,迅速平息讹言,稳定地方秩序。由此可见,李嘉祐做事原本以礼法为纲,行政风格务实严谨。然而在换任交接时,他便没有了往日的严谨。在下令传唤瞿磨子等人不得,而徐廖氏又恳请免验的情况下,案件既没有尸检证据又无供词,此时又需要卸任交接,众多事情一齐压来,李嘉祐便干脆让徐国有等人出具结状草草结案。
这样因为换任交接而敷衍前案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在李嘉祐身上出现了,在其刚到任巴县时就出现过。根据道光元年张殿彦告张德明等痞搕凶伤案的卷宗可知:道光元年四月十三日张殿彦提交禀状曰:“前任仇主□准差唤,仇主卸事,原票掣销,无票唤,讯令幸青天荣任法政清严,只得録案叩究恳赏,照案唤讯。伏乞。”可见,在道光元年四月十三日前仇、李二人就已完成交接,李嘉祐正式署理巴县知县,而张殿彦不满此前刑房验伤的结果,认为不能换了新知县就敷衍旧案,再次递交了禀状。李嘉祐之后才重新传人证审查,两个月后该案调解息讼。由此可知,该案也经历了两任知县的审理,且与本案一样存在前任知县卸任后票令失效、敷衍案件的情况,都需要当事人再次递交禀状才能推进案件进行。这当然可能是李嘉祐本人的问题,因为两案他都在,但我们不能否认清代的交接制度导致了李嘉祐产生这种“钻空子”心理。
结合两案来看,李嘉祐在道光元年四月十三日前后到任巴县,又在道光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左右卸任,其署理知县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此短的在任时间,以及巴县在四年内换了三任知县,均表明清代的地方官员任用交接存在弊端。就吏治而言,知县任期长有利于其熟悉民情、推行政务;就任用方式而言,署任官不易像实授官一样维持地方政务的稳定。像李嘉祐这样的署任官任期短、威望不够,容易导致胥吏调动不灵、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因此,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并不是李嘉祐等官员选择在换任时敷衍办案,而是清代“多轨制”任用模式与分层次交接流程迫使官员不得不为了保全自身而这么做。
本案所幸在王如琯上任后迎来转机。从《巴县志》官师卷中对王如琯的记载可知,其“秉性慈惠断事明察,县民畏而爱之”。可见,王如琯是一位明察秋毫的知县。在阅毕案卷、完成交接并且知晓周麻子还关押在衙门时,王如琯便了解到本案存在遗漏之处,因此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复讯本案。从张洪顺、周麻子、邓文恒三人的结状来看,王如琯最后判处“周麻子、邓文恒杖责四十板;张洪顺杖责二十板”。
这样的判罚结果值得思考的是,除了“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外,在嫁卖生妻案件中的媒人和其他起到推动作用的中间人是否需要受到惩罚?本案张洪顺被杖责二十板,从其他人的供述中看,他在邓文恒卖休、周麻子买休过程中充当了媒人,虽然他本人的供述和结状中都没有承认这一点,但从他受罚的结果可以看出,王如琯认定了他的媒人身份,因为对媒人的惩罚有明确的律例规定:“媒合人,各减犯人(买休及逼勒卖休)罪一等。”可见,《大清律例》规定了嫁卖生妻案件中的媒人需要较买休卖休人减等处罚,这一点在巴县档案的其他案例中也有体现。但是,对媒人减罪一等处罚应为“杖责三十五板”,本案王如琯对于媒人张洪顺只做出了“杖责二十板”的惩罚,似乎不符合律例规定,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案件类型致使王如琯产生了从轻判处的想法,毕竟在清代类似的婚姻家事细故案件常被从轻处理。
张洪顺出具的结状
经手本案的两位知县都是《巴县志》中列为“有传”的好吏,只是他们交接过程存在疏漏,让本案险些草草了结,所幸徐国有并没有疲于再次禀告,也没有畏惧审理,而是坚持为妹妹徐氏讨回公道,让案件最终有了比较公正的结果。然而,深究本案差点草草结案的原因,除了邓文恒故意扰乱案件侦办、徐廖氏怜女恳请免验、案件中途更换知县外,还有清代地方政府对于类案不重视的态度。即使李嘉祐、王如琯二位知县断事明察、深受爱戴,他们在心底也无法挣脱整体清代地方政府对于这类案例的普遍态度。李嘉祐虽在案件初期及时受理并侦办本案,但其在职务交接时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就顺着徐廖氏的免验口径草草结案,可以看出本案在李嘉祐眼里并不属于要案,而一件出了人命、还未查清的案子不受到重视,很难不让人思考其中缘由。
在上任后未完整了解本案案情的王如琯,面对徐国有的禀状,冷漠堂批不准案,认为他复请拘办的行为属于刁民行径,甚至王如琯的堂批还出现了名字错误,将“邓徐氏”写成了“邓陈氏”,可见官府对于本案存在漠视。其实,在清代,相对于普通户婚田土纠纷而言,自杀案件的裁定已是更为严谨的了,就如本案,受理和审查过程虽曲折,但最终还有一个符合律例的结果。但再如何严谨,相关案例只要与婚姻、家庭等因素沾边,地方政府仍旧会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细故类案件,“毋兴讼端”将成为他们想到的第一个解决办法,这一点可以从王如琯对徐国有禀状的堂批中得到印证。抑讼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主要特征,“有讼不如无讼”的思想其实一直笼罩着清代地方政府。由此可见,本案最终能有现在的结果,离不开徐国有为了妹妹多次上交禀状推进案件审理,也离不开王如琯最后秉持慈惠之心明察秋毫,最终为徐氏讨回了一定公道。
余语
徐氏的生命终结在了桃李年华,这桩因债务引发的买休卖休案,终究以一条年轻的性命为代价落下了帷幕,只在官府的案卷中,留下了寥寥数笔的记录。她的死牵扯出了一件嫁卖生妻、威逼人自尽案件,揭示了清代知县任用“多轨制”、频繁交接模式的弊端,也让后人从中窥见清代地方政府对于同类婚姻细故案件的轻视态度。实际上,徐氏的死还打破了清代地方官员“三年一任”的普遍认知,地方实践中的任期并没有如此规律。
所幸,这些沉睡于故纸堆中的司法档案未曾湮灭,让徐氏这桩被时代尘埃掩埋的悲剧得以重见天日。当这些碎片化的档案梳理成完整的故事,不仅是对一条逝去生命的郑重铭记,也让后人得以窥见旧制度下司法的时代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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