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我们有时候会遇到需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其实,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六个核心审查要点,而且这六点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所采用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也是我们普通人可以学习和上手的。
先说“看证据”,也就是主要证据是否充足。行政机关要作出任何决定,都得有实实在在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来支撑,就像盖房子得有坚实的地基一样。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那这个决定就是“空中楼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从根儿上就违法了。而且,在行政行为里,行政机关得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决定是对的。
接着是“看法律”,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执法就跟做事情得有规矩一样,必须“有法可依”。要是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或者用了已经废止的,又或者用的法律和实际情况不匹配,那就构成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再看“看程序”,也就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可是行政行为的底线,就像一场比赛得按照规则来一样。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况有不少,比如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就好比比赛前没告诉选手规则;没有依法组织听证,就像该开听证会讨论的事情没开;执法人员执法的时候没亮明证件,让人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合法的执法人员;还有文书没依法送达,当事人都没收到相关通知,这些都属于程序违法。
然后是“看权限”,即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就像被赋予了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给它的权限范围内行事。要是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超越职权”。常见的“超越职权”情形有层级越权,比如下级机关干了上级机关才能干的事儿;职能越权,一个部门干了其他部门该干的事儿;地域越权,在本地区以外的地方行使权力;还有主体越权,本来没这个权力的主体去行使权力。
再说说“看目的”,也就是是否滥用职权。这指的是行政机关虽然有职权,但是行使权力的时候动机不纯,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比如徇私舞弊,为了自己的私利;选择性执法,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报复性执法,因为个人恩怨去针对某人。这些都属于主观违法。
最后是“看结果”,即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当。有些行政行为的结果,从形式上看好像不违法,但实际上严重不合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比如说处罚畸轻畸重,该重罚的轻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或者违反了比例原则,就像为了抓一只老鼠,把整个房子都拆了,明显不合适。
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本质上就是核对以上这六点:证据足不足、法律对不对、程序正不正、权限合不合、目的纯不纯、结果合不合理。只要其中任何一点不满足,这个行政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掌握了这六个要点,咱们普通公民在面对行政纠纷的时候,心里就有了清晰的判断依据,也有了维权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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