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运营商通讯机房地线、地排案,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谢某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2024 年 7 月 28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滋生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下午至 9 月 15 日期间,先后到差干村、湖洋村、湍溪村等地的中国联通、中国铁塔、中国移动等公司盖建的 6 处电子设备机房,使用铁锤、凿子、角磨机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撬锁打开机房大门的方式进入机房实施 5 次盗窃行为,盗得机房内地线铜排、地线等一批,得手后销赃给差干村“某废品回收站”,共得赃款 2202 元。

平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且谢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平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我国通信事业迅速发展,宽带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已成为社会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信息化“支柱”。破坏通信网络和危及电信设施安全、妨碍线路畅通的行为,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不可轻视,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南方+记者 何苑妮

通讯员 李祎玮

南方日报、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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