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惩治新型隐性腐败的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类变异腐败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补齐了司法追责的关键短板。这份新规,针对的是近些年查办的一桩桩新型贪腐大案中出现的痛点,更是给所有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划下了一道绕不开的法律红线。
这些年,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传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显性腐败已经难以遁形,贪腐手段开始朝着更隐蔽、更复杂、更具迷惑性的方向变异。
此前,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姚前的案件,便是数字化时代新型腐败的典型样本。这位曾担任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的“金融科技专家”,深谙虚拟货币的匿名特性与监管盲区,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后,不直接收受现金,而是通过他人马甲账户收受2000枚以太币,再将虚拟货币变现,用赃款购置别墅登记在亲戚名下。
在他看来,这种脱离传统银行账户、与持有人身份完全分离的利益输送,几乎不会留下证据。而这类利用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实施的腐败行为,恰恰是此前司法实践中,在定性标准、数额认定上存在争议的模糊地带,此次新规直接填补了这一空白。
如果说姚前的腐败是利用了技术的“隐蔽性”,那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的贪腐路径,则是把商业包装的“障眼法”玩到了极致。这位从基层柜员一步步走到国有银行行长位置的金融高管,直言“收现金太低端、太简单粗暴”,为了规避查处,他安排老部下成立两家投资平台公司,下设十余家项目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的股权协议,层层嵌套设置“防火墙”,把贷款审批权力的变现,包装成了合法的投资收益。
近10亿元的受贿款,全程没有一笔直接进入他的个人账户,靠着三层影子公司的掩护,完成了权钱交易的全流程闭环。过去查办这类案件,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穿透层层商业外壳,而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突破,就是确立了“穿透式认定、本质化定性”的司法原则,无论腐败行为包装了多少层合法商业外衣,只要核心是权力与利益的非法交换,就难逃受贿罪的追责。
更值得警惕的,还有打“时间差”的期权式腐败、政商“旋转门”的隐性利益输送。此前有关部门发布的黄某受贿案中,黄某在位时利用国有银行高管的职权,为企业进入银行客户名单、获取业务资源提供帮助,与企业主约定好“回报”,离职后便进入该企业任职,拿着千万年薪,却不承担任何实际工作,所谓的“劳动报酬”,不过是之前权力兑现的贿款。
这类 “事前约定、事后兑现”的腐败,过去常因履职行为与获利行为存在时间差、身份发生变化,难以锁定二者的因果关联,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而此次新规直接厘清了此类行为的追责边界,彻底打破了“退休上岸、离职免责”的侥幸幻想。
说到底,所有新型隐性腐败的共性,都是试图用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用专业壁垒、技术手段、商业流程制造监管盲区,赌的是制度的滞后性,赌的是司法机关撕不开伪装。而此次两高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就是跳出形式陷阱,牢牢抓住腐败行为的本质,给所有隐形变异的贪腐行为,制定了法律的标尺。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腐败手段的翻新不会停止,法治的完善也永无止境。此次司法解释,既是给所有手握公权者敲响的警钟——无论贪腐穿上什么样的“隐身衣”,都终有被穿透的一天;更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的坚实一步,让不敢腐的震慑更强劲,不能腐的笼子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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