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辅助生育引起的离婚纠纷。

小丽(化名)和小军(化名)结婚两年后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后来经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出在男方:小军因染色体异常,无法正常生育。面对这个结果,夫妻俩决定借助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育愿望。

在之后的治疗过程中,小丽经历了多次促排、取卵、移植,终于成功怀孕,可最终还是流产。身体上的疼痛、反复失败的心理压力,让她越来越难以承受。她多次向丈夫表达,不想再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

但小军态度坚决。他无法接受婚后没有孩子,希望妻子继续配合接受辅助生育治疗。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越谈越僵,最终矛盾激化。

小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再继续做试管。小军则不同意离婚,仍坚持希望她继续接受辅助生育。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确实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也会直接影响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感。

但法院同时明确,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包括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方式怎么选、生不生、生几个,都不是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具体到本案中,小军坚持要求继续通过试管技术实现生育,而小丽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法院认为,在女方已经清楚表达不愿继续接受辅助生育的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其继续接受试管、促排、移植等治疗,实际上会侵害其生育自主权,也会对其身体和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负担。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因生育观念和生育方式选择问题已经产生严重分歧,且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因此破裂,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