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全力保障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涵盖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部分以及贴息贷款等多种类型,同时清晰界定了各类贷款的定义与范畴。

在贷款条件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借款申请人需满足的缴存年限、年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住房套数等十项基本条件,对异地缴存人、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贷款申请作出明确参照标准,同时细化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要求,列明不予贷款的各类情形,严格规范贷款准入标准。

针对自住住房贷款,办法明确购买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房改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条件、办理时限,规范新建住房项目公积金贷款合作流程、开发企业合作资质与材料要求,同时划定不予贷款的自住住房情形,保障贷款业务合规开展。

在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上,明确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一万元,需符合多项额度核算标准;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30年,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不超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央行公布标准执行,明确利率调整、罚息计算等相关规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贷款办理程序、偿还方式、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变更与终止、抵押物处置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细致规定,优化贷款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完善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附则部分明确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标准及原有政策废止事宜,构建起完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体系。

目前该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将结合公众反馈进一步优化完善,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化开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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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陆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