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常见借贷双方存在多次借贷往来,而在还款时未明确约定系对哪笔借款的还款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偿还顺序?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郭某原系同事。2021年至2022年间,郭某先后向金某借款七次,共计69220元,并分别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年利率均为24%)。截至2024年10月17日,郭某数百次还款,但双方未明确系偿还哪笔借款,亦未约定系本金还是利息。郭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计算已超额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而金某则认为按照约定利率,尚欠本金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均到期且未明确每笔还款的性质及抵扣顺序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还款数额。首先,关于利率,案涉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依法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应为各笔借款实际交付之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其次,关于还款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且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没有约定的,债务人清偿时,应优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本金)。对于数笔主债务,则应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如到期在先、利率较高的债务)。本案中,因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各笔借款的利率为款项交付时LPR的四倍。同时,各笔借款利率随到期时间顺序逐渐降低,应当按到期顺序对各笔债务进行清偿。故,应按照该顺序对各笔债务以“先息后本”顺序逐笔抵充。经计算,截至郭某最后一笔还款,尚欠金某本金3864.55元,遂判决郭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3864.55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郭某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抵充某宗或数宗债务的规则。在双方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确定款项性质及还款顺序。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设置抵充顺序规则,避免因规则缺失导致纠纷悬而不决。

首先,在确定抵充何笔债务时,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应遵循“先重后轻”的公平原则。避免债务人因清偿顺序不合理而承担过重的负担。其次,在确定单笔债务内部的清偿顺序时,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应坚守“息随本清”的基本原则,确保债权人出借资金所应获得的基本时间回报不致落空。

本案将两项规则结合适用,在多笔借贷、利率递减的特定情境下将“到期在先、利率更高”识别为“负担较重”的债务,并按到期顺序以“先息后本”方式进行逐笔抵充。对债权人来说,该方式确保了其每一笔借款的利息都能获得优先清偿,保障了其资金收益的落实;对债务人来说,则意味着其每一笔还款都首先用于了结历史最久、成本更高的债务,避免了因抵充混乱导致的额外负担。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活动中,为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还款顺序争议,建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的性质及顺序,以确保利息收益等能够按照双方预期及时足额实现,同时也便于在出现纠纷时,更顺利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