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3月12日上午,73岁的邓军(化名)在成都龙泉驿区山泉镇花果村骑行过程中不慎摔车身亡。具体情况为邓军和四名退休人员组成骑行团计划穿越龙泉山,其在观赏桃花之后返回崇州市。该骑行团在行经花果村时看到天空变得阴沉,可能要下雨;考虑到没有携带雨具,骑行团中有人提议依据手机导航的近路行驶。

对应的近路则是花果村31号路。

在该路段的一个弯道处,骑行团遇到迎面而来的四位村民;邓军躲闪不及,在撞到一名村民之后冲入村民万顺花家的桃园里。村民发现后随即报警和拨打120,但救护车还没有到,摔车的邓军就不行了。

所幸被邓军骑车撞倒的村民李菊英并无大碍,经治疗之后已康复出院。

(下图为事发后,花果村增设的专业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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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军的女儿邓莲期望得到赔偿,但对相关机构的回应感到不满。

邓莲认为事发道路路段很烂,这个村子又是旅游地,为什么镇上和村上不做好道路管理?后经查询确认花果村在《第三批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单》之中。事发路段高低落差十余米,而且有一个接近90度的弯道;并且事发路段附近两公里范围内存在多个陡坡和下坡路段,邓莲认为该路段没有设置减速装置且没有陡坡、急转等提醒标牌,所以其认为相关村镇应当为邓军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下图为现场被撞坏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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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因为邓莲找到的只是有利于其自身的证据,选择性无视“所抄近路是否属于旅游线路。”

村镇方面工作人员已反复告知邓莲,事发路段为31号路,该道路根本不是观光旅游线路,同时也不是官方管理的备案公路!同时确认31号路是花果村村民自发修建的生产路,该路修建于2011年前后,是由花果村种植户们集资修建;道路宽度为两米,用途是用于农资、水蜜桃运输和沿线两户居民出行,多年来,道路的清扫和维护也是由集资的村民和两户居民实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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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已经很清晰了。

31号路不是旅游线路,而是属于村民的生产路;并且该路显然不属于交通部门管理,可以一定程度理解为“村子内部路”的概念;虽然这样的道路也可以对外开放供人行走或行车,但在路段上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也与道路集资建造者和管理维护者无关。而且事发前村委会已经安装了部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醒义务;存在争议的是警示标牌可能不够大、不够醒目,但这些标牌只需要让村民了解并能够分辨即可,毕竟这条路的作用是服务于村民而非游客。

那么结果也就基本明确了,花果村理论上不需要为邓军的死承担责任。

邓军驾驶车辆没有尽到减速、观察和安全行驶的义务,应当为其造成的后果自负责任,同时依然应当为被撞村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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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在近些年里热度越来越高,许多骑行爱好者和汽车自驾爱好者很喜欢去一些人迹罕至的小山村。

笔者也不例外,但是最起码知道进入别人的村子时要谨慎行车,要避免噪音扰民,同时更要避免对其种植作物和土地造成破坏。

然而有些旅行爱好者在这一方面做的并不是很理想。

总认为乡村道路没有交通监控设施,于是总会激烈驾驶或者随意停车。

结果自然是对村民的生活出行和生产运输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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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也会造成交通事故,如邓军一般;所以在乡村旅行时也要注意交通法规,不能任性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所产生的代价负责,不能出了交通事故就想着不论是谁都要放别人一点血,这样的观念只会拉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要知道由村子集资修建的道路不一定都属于村道。

村道一般为连接建制村,或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以及连接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的道路;此类公路会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属于《农村公路条例》的调整范围,属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而如果只是用于村内或农田间的机耕道,实际多不会纳入农村公路规划,不属于一般理解的村道;其由村委会管理,交通部门是不参与直接管辖的,于是也就不会有相应的标准交通标识牌。

相应警示标识的标准只需要村民认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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