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序号

当事人名称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长春路科技支行、南湖路支行及相关责任人

票据业务不审慎

对长春路科技支行罚款140万元,对南湖路支行罚款30万元。对唐观爽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韩晶晶、郭伊斌警告。

新疆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