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7日,某公司司机许某与同事驱车前往工区上班,途中突发胸口疼痛,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因心源性猝死离世。事后,该公司向市人社局为许某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许某的死亡情形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工伤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许某家属对此决定不服,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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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寻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路径。一方面,与市人社局进行深度沟通,围绕案件调查细节、法律适用依据、证据采信标准及核心争议焦点,进行全面、深入的研讨交流,共同探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兼顾法律刚性与个案情理。市人社局明确表示,将全力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协同推动行政争议妥善化解。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倾听许某家属诉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意见精神及历年类似案例判决要点,耐心细致地向家属解读本案中许某的死亡时间、地点均不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亦不适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规定。经过多轮耐心沟通,许某家属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更清晰、全面的认识,也理解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法律考量。最终,许某家属主动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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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不断拓展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深度与广度,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来源:行政审判庭 张旭芳

编辑:李莺

摄影:张旭芳

责编:才仁卓玛